網線懸落路面 拌傷誰來擔責
作者:海門市人民法院 楊東旭 發布時間:2018-05-25 瀏覽次數:427
近日,海門法院審結一起懸掛物致損侵權賠償案件,認定被告某通訊運營商因使用、管理通訊數據線不當,所架設的網線懸落于路面,致在該路段駕駛電動自行車正常行駛的原告張某絆倒受傷致殘,判決該通訊運營商賠償原告損失15萬元。
2017年某日,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接孩子放學回家的路上,行駛至事故路段,突然發現前方路面上有“電線”攔路,手足無措下原告雖盡量操控車輛避免同“電線”相撞,電動自行車還是被該“電線”絆住,致原告及后載兒童摔倒,原告左腿摔傷,后經治療,構成傷殘。
事故發生后,原告以為自己受傷較輕,并未報警,而是在旁邊農戶家休息一陣就推車離開,后發現傷情轉重方至醫院進行治療。后同被告協商賠償事宜未果而訴至法院。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目擊農戶、案涉網線使用客戶、事后修理網線工作人員等證人到庭作證,以證明原告系因絆到案涉網線而致殘。被告認為,原告事發后并未直接報警,所提供的證人不能證明原告是因為絆到案涉網線而受傷。雙方爭議較為激烈。
海門法院經查看案涉路面附近監控查知,事發前3分鐘,曾有村民先行路過該路段,根據該村民指正,其已經發現網線懸落路面的情況,故下車推行通過。隨后原告即從案涉路段通過,并根據案涉網線使用客戶證言,當晚即發現網絡不通,并向通訊運營商報修,第二日,通訊運營商指派工作人員至事發處修理已經斷掉的網線。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和監控顯示時間吻合,原告提供的證據雖無直接證據證明案發過程,但所呈交證據構成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原告確系因絆到道路上方懸落網線而摔倒致傷。被告作為網線的所有及管理使用人,有責任將網線牢固的架設于高處,保證其不會因脫落而給他人造成危害。但在本起事故中,被告架設的網線脫落至路面,至原告駕駛電動自行車絆到網線摔倒受傷,被告未證明其對網線脫落有重大免責事由或其不存在管理上的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法院最終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