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年已三十有余的小伙子經人介紹與二十余歲的廣西籍女子相識,在相識后不久雙方便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領取結婚后,名義妻子便不見蹤影,吳某無奈便訴訟法院要求解除夫妻關系。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已三十出頭的小伙子吳某經人介紹與廣西籍女子楊某相識,已過結婚年齡的吳某對婚姻充滿了希望,在楊某同意的情況下,雙方于2005519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在辦理結婚登記當天下午楊某便離開吳某,去向不明。20081224日吳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婚姻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領取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登記結婚前雙方缺乏了解,登記結婚后亦未共同生活,未建立夫妻感情。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遂作出原告吳某與被告楊某婚姻準予離異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