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我國一般以男60歲、女50歲作為衡量一個人是否有勞動能力的年齡標準,一般而言,過了60歲的男性就不再是勞動法上認可的勞動者,于是,在一些人身損害賠償的糾紛案件中,許多人對受害者如果超過60歲是否有誤工損失存在爭議。日前,海安法院處理了這樣的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原告余某現年63周歲,原是某政府的退休人員,退休后,在61周歲時其成立了一個個人投資企業,用于經營飼料的銷售和批發。去年,余某發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因而引起了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余某的訴訟請求中有一項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其誤工費,并提供了一份個人投資企業營業執照,該執照上顯示該企業每年正常年檢。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從法律角度講余某做為超過60周歲的人,應視為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而且即使其提供了合法的營業執照,也不能說明其因交通事故必然產生誤工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于事故發生時雖已62周歲,但其于61周歲時經過國家的批準,個人投資成立并經營飼料銷售,自然會有收入,而該起事故的發生對其收入必然會造成影響,而我國法律上對男性在60周歲、女性在50周歲的規定是一種法定的退休年齡,因為勞動者長期從事勞動而使其身體、生理情況普遍不能適應再繼續勞動,而確定享有休息并能獲得法定扶養的權利,這是一種權利,而不是一種義務,更不是必然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標準。事實上,60周歲的男性仍能從事與其體力對應的勞動并為此獲得收入。所以一個已達退休年齡的人因為交通事故人身受到損害造成誤工損失,只要其能舉出證據證明其收入因事故造成減少,就應當支持其意見。故對被告保險公司抗辯原告屬于法律上的無勞動能力而不存在誤工損失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法院最后判決以江蘇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的中的批發零售業的行業標準支持了原告余某要求保險公司賠償誤工損失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