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和諧社會已成我國社會的主旋律, “訴調對接”成為法院解決矛盾糾紛中頗有成效的調解制度創新。法院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最后一站,其在司法領域中“不告不理”的被動性審判原則是否與具有主動性的訴調對接制度是否相容?答案是肯定的。訴調對接是我國大調解制度與法院調解制度的一種結合創新,只要把握適度,設計合理不僅可以消除原有弊端,更可以發揮出解決糾紛高效成果。

一、司法審判的被動性

司法權迥異于立法權和行政權,是專司社會紛爭裁判的國家權力。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相比,被動性是司法審判顯著特征之一。審判本質特征要求在法院解決糾紛時應有一種被動和消極的姿態。其處理程序本身就是一種被動性的制度設計,只有被動地運用司法權,法院才能真正在爭議各方之間保持中立和不偏不倚。國家建立司法裁判制度的最大目的,就在于通過法院這一窗口,給予每一個公民以公正關懷,對每個人的權益給予同等關注。只有這樣,社會公眾對于法院、司法程序、法律制度才會產生自覺自愿的尊重和信任,并具有維護這一法律制度的良性動力。司法裁判者的中立性和超然性,對于現實程序的正義而言,屬于最低限度的價值要求。所以司法審判的被動性是法院確保司法公正而不能動搖的品性之一。

二“訴調對接”對司法審判被動性影響

隨著時代發展、社會進步,人們法治意識、維權意識的大幅度提高,人與人之間的沖突自然而然多起來。這些沖突處理妥當與否直接事關整個社會的穩定,事關人民能否安居樂夜,所以作為履行社會職能的國家機關就必須要找出解決大大小小沖突的最有效的方法。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無疑是最有效、最直接、最及時的糾紛解決方式。非訴訟調解方式即不通過法院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國際上稱為Alternative dispute reserlution(ADR),中文含義是選擇性糾紛解決方法也稱“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制度起源美國,現已經成為國際上潮流。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是一種悠久的法律傳統,維系了中國鄉土社會矛盾雙方人際關系,符合人們之間的默契和預期,一直是私人糾紛解決的重要方式。新形勢催生新機制,南通2003年形成的大調解機制就是人民調解機制拓展和創新。在基層一個個的社會糾紛調處中心就是解決實際社會糾紛基層組織機構,其調解糾紛的社會職能已經明確,并形成規范化、制度化。

萬事萬物都具有兩面性,新制度也不例外。社會基層調解機構的調解因資金、人員問題使得在解決糾紛中有時會心有余而力不足,畢竟不是最終裁判機構而缺少一定法律權威性。而法院調解能讓矛盾雙方在對法律深刻理解基礎上辯明是非,分清你我,最終找出和解最佳方案。但法院調解基于司法的被動性特征不能突破“不告不理”的原則,相反社會調解機構卻不受此限,它可以發揮法院調解無法發揮的主動性、隨意性、多樣性、靈活性的特點。所以如果使社會基層調解機構與法院在解決矛盾體制中實現成功對接,相互揚長避短,勢必產生驚人的功效。“訴調對接”機制應運而生,訴調對接是南通大調解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延伸。它是一個有效又有權威的化解糾紛的渠道。從法院自身角度來講,“訴調對接”接的好,不僅不會動搖司法審判的被動性,還會使得這一司法品性更為突出,利用大調解機制的成功彌補法院調解機制中不合理之處,從而使得社會糾紛解決能夠及時、有效、緩和的解決,大大降低訴訟成本,節約訴訟資源。并可將法院調解中有影響司法審判被動性的因素剔除出來,絕對法院公正審判的外在形象及內在實質。如果接不好,不僅影響大調解機制解決社會糾紛矛盾的功效,還會直接動搖司法審判的被動性,最終會削弱法院在人們心中公正、公平、公信的地位。所以“訴調對接”中“如何接,怎么接”是關鍵,下面就如何訴調對接以服務社會主義新農村為例進行經驗總結。

三、訴調對接“四化”服務新農村

胡總書記說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最艱巨、最繁重的任務在農村,沒有農村的小康,就沒有全國的小康。”“訴調對接”已經向社會展示了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能夠及時、高效、低成本定紛止爭的魅力。我院結合開發區的實際,緊緊圍繞服務新農村建設這一工作大局,整合利用現有審判資源,充分利用訴調對接平臺,找準全面推進訴調工作著力點和切入點,把“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理念轉化為一系列服務新農村大局的舉措,努力為農村穩定、農業發展、農民利益提供優質的司法保障。

(一)訴調對接社會化,服務農村改革發展

我院已經建立起人民調解員、基層調解組織、鄉鎮矛調中心和人民調解窗口“四級網絡”,通過調審銜接、審調聯動,讓許多容易激化的民間糾紛在這片開闊的“緩沖地帶”里“軟著陸”。法院定期派法官到區調處中心和鎮村調解室進行法律咨詢和指導,協助村、區兩級調處中心做好調解工作,充分發揮調解組織扎根基層、貼近百姓的優勢,針對各類不同特點的案件,采取不同的對接方式:如對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等,引導當事人接受村、社區基層調解組織的調解;對涉及農民工工資糾紛等勞動爭議案件,做好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邀請或委托工會組織參與調解;對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等案件,注重與鎮、村兩級組織進行溝通,并邀請鄉鎮土地管理人員、村民組長等參與調解,鈍化矛盾。在不同案件邀請不同組織參與調解后,有效發揮各調解組織的專業職能,提高了涉農案件調解的效率。有些糾紛在基層調處中心解決不了而訴至法院,法院可根據雙方在調處中心處理時爭議的差距大小進一步做好息訴服判的工作,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區,矛盾不上訪,糾紛不激化”。

拆遷矛盾是在開發區發展過程中是經常有的矛盾,處理不好會成區域經濟發展瓶頸。我院堅持以“不戰而屈人之兵”之策來化解拆遷矛盾。民庭組織精干力量召集鎮村各級調解員就如何辦好拆遷案件仔細研究,總結出化解拆遷矛盾“四和”調解法(和氣法、和藹法、和平法、和諧法),并充分運用于拆遷類矛盾的解決。如20068月南通華大公司與茅某拆遷發生矛盾而訴至法院,在拿到案件后當天中午承辦法官頂著烈日來村委會,首先了解被告茅某的一些情況及困難,并同村干部一起到被告處對其困難予以關注,并答應替他與拆遷公協商解決。考慮到被告茅某歲數已近85歲行走不方便,身體又不好,加上正值高溫時節,法官和村干部和茅某談妥后,帶著其要求來到拆遷公司進行協商。經過一番商談,拆遷公司表示理解,并在共同商討基礎上提出解決方案。當天下午5點多被告房屋得以順利拆除,同時被告也領到安置房鑰匙和補償款。2005年至今我院受理拆遷案件90%以上均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在最容易引發上訪的拆遷領域中從未出現過一起申訴信訪案件。為進一步規范區內的拆遷行為,我院還向開發區管委會提出《當前房屋拆遷案件存在問題及相關建議》的司法建議,得到管委會領導的首肯,并轉發相關部門。

(二)訴調對接制度化,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針對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農民工勞動爭議案件、醫患糾紛、拆遷糾紛及其它涉農案件數呈上升的趨勢,我院建立“五大對接”格局。我院在正確認識大調解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成立了以黨組書記、院長陸沈東為組長的“訴調對接”工作領導小組及下轄辦公室。在全區范圍內形成以訴訟調解為中心的“五大對接”格局,即:訴訟調解與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工作的對接;訴訟調解與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對接;訴訟調解與處理醫療事故案件的對接;訴訟調解與拆遷合同糾紛案件的對接;訴訟調解與處理“三農”案件的對接。“五大對接格局”確保對接工作有計劃、有步驟、規范有序地進行。實現全方位的對接調解格局,大大提高調解的質量、效率和群眾的滿意度。

其次在各相關審判業務部門指定一名兼職聯絡員,負責與轄區調處中心和村級民調人員的日常事務聯系。并建立例會制度,法院訴調對接辦公室定期與區、鎮調處中心召開例會,商討對接工作具體事宜。還適時與相關部門召開研討會,研究如何解決諸如勞動爭議、拆遷合同等類型性糾紛,維護轄區社會穩定。另外我院還在“訴調”銜接工作辦公室面向兩級調處中心和全區民調人員開通了熱線電話,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暢通的網絡,確保了“訴調”對接工作的開展。

再次,在訴調對接過程中堅持實行“四個一”工程和“一二三四”舉措,“四個一”工程,即每月進行一次調解案件情況通報,每季度到調處中心組織一次現場調解,每半年組織一次人民調解員業務培訓,每年開一個有較大影響的公開庭; “一二三四”舉措,即開一次司法聯席會議,舉行兩次法律咨詢活動,開好三個示范庭,上好四堂法律輔導課。

2006919我院受理原告南通某教堂訴被告李某三兄弟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該案涉及到教堂的圍墻與以李某為首當地一些群眾通風排水的問題,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出現激化的傾向,一方為眾多教徒,一方為眾多當地村民,稍有不慎恐嚴重影響社會穩定,還會導致國際社會上一些別有用心的國家利用宗教問題詆毀我國政府。我院歷來對此類敏感的案件都相當重視,受理案件后立即由“訴調對接”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炎牽頭某鎮黨委政府、區國土規劃局、區公安分局、區社會事業局共同聯動,多視角分析問題多措施解決矛盾,最終在五方共同努力下,險棋方為化解,糾紛得到平息,眾多村民和教徒得以穩定。

(三)訴調對接規范化,保障農民安居樂業

我院認真貫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于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社會公眾利益,不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情況的調解協議,依法確認和支持其效力。為了強化民事、行政審判工作,不斷提高審判工作質量和提高辦案效力,我院從本區社會矛盾大調解格局的實際情況出發,于20051019制定了《關于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對接工作的實施方案》,旨在規范“訴調對接”工作和提高“訴調對接”效力的文件。200615出臺了《關于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實施意見》,2006530出臺了《關于勞動糾紛案件委托和特邀調解的暫行辦法》,200710月制定《關于訴前調解、協助調解、委托調解暫行辦法》。

我院委托調解最具特色的案件是一起鰥夫老父告獨子的贍養案件,兒子因常年在外打工,一年到頭沒有時間回家,也很少寄錢給父親,父親覺得兒子不孝,生活沒了著落,于是一紙訴狀將兒子告到法院,要求兒子盡贍養義務。我院受理后,經電話與原告聯系,父子之間的矛盾并不深,父子希望通過法院能讓兒子經常回家看看,時常寄些錢就行了,于是民庭訴調專職聯絡員即時聯系原告所在的村,將該案委托該村村委會進行調解,村委會主任熟悉這戶人家的情況,也與原告是深交,經村委會主任的調解,原告最終撤訴,父子之間達成了和解協議。 20081-11月委托調解案件6件,調解成功5件,調解成功率83.33%;協助調解案件12件,調解成功11件,調解成功率91.67%;特邀工會組織調解案件7件,調解成功7件,調解率成功率100%。我院通過一系列行為來規范調解,鼓勵調解、促進調解,力爭把矛盾化解在基層,保障農民能夠安居樂業。

(四)訴調對接人性化,打造農村宜居環境

農民朋友們大多很少進法院,嚴肅的法庭環境可能影響他們情緒。我院通過實踐,積極探索出了一套“情景調解法”。調解場所的布置充分體現人性化的特征,為達到“減三分嚴肅,增七分溫馨”的效果,在調解室的墻壁上懸掛 “讓三分心平氣和”,“退一步海闊天空”等格言,同時將調解法官席和當事人席作了相應調整,形成類似“圓桌會議”式的格局,調解法官、人民陪審員、當事人及其親友圍桌而坐,拉近了調解人與當事人之間、當事人互相之間的距離,緩解了對立情緒,在溫馨、親情、和諧氛圍中,當事人的“火氣”和恩怨在這里融化。我院還適時采取下鄉開庭調處。針對當事人送達不到的情況,法官直接將訴訟材料送達當事人家中,并召集在當事人家中,現場進行調解,調解的同時可以邀請左右鄰居共同參與調解工作,既加大調解力度,同時也能達到教育一村人的效果。我院先后建立5個固定巡回審判點,實行就地審理、即時調解;并積極推行“假日法庭”、“上門立案”等便民訴訟方式,實現預約立案、預約開庭。此外,我院就社會主義新農村法制宣傳方面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充分發揮審判工作規范、訴調工作親民的特點。針對農村特點,采取易為農民接受的宣傳方式,積極開展“送法下鄉”、“送法進村”等活動。為提高農村婦女依法維權意識,我院還專門成立了“女法官工作小組”,針對農村婦女家庭生活中及可能遇到的家庭暴力、丈夫在外“包二奶”和婚外非法同居、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定期下鄉進行法律咨詢,保護農村婦女切身權益。另外,選擇一些典型案例,組織當地群眾旁聽,讓農民朋友們知道官司贏的理由,輸的原因,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對一些居高不下的農村糾紛類型,認真分析成因、研究對策,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積極倡導健康文明鄉風。

2007 19日,南通市小海鎮廟橋村發生一起搶婚事件。張氏夫婦在1969年按照農村風俗習慣舉行結婚儀式,婚后育一子一女,近幾年來經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執,男方索性離家出走。半年后男方訴至我院要求離婚,我院在幾次調解無效情況下定于19下午進行開庭。然而開庭時原、被告卻均未到庭。經多方了解,原告在來開庭的路上被女方帶領的十多名親友攔截后強行帶走。我院立取啟動訴調對接程序,第一時間與當地派出所和村干部取得聯系,請他們先了解情況并盡量控制事態發展,同時立即組織10多名工作人員驅車快速趕往廟橋村的張氏夫婦的住處。現場一片混亂,上百名群眾及女方親屬將男方團團圍住,雙方情緒十分激烈,女方邊哭邊喊欲縱身往邊上的河水里跳。最終,在當地派出所、大調解中心和村委會的大力配合下,張氏夫婦被帶至村委會調解室談話。經過一番思想教育,女方淚流滿面地寫下了悔過書。結合該案的實際情況,法院當即決定在村委會現場開庭,并當庭判決雙方不準離婚。宣判后法院、派出所、材委會共同再次找男女雙方進行談話,雙方對法院判決表示充分理解,并承諾今后互相多做有益于增進夫妻感情的事。 20079月我院受理一起親兄弟因父母遺留下房屋拆遷而引發的一場糾紛。南通市新開鎮李某1999年過世后留下平房兩間,由于該房屋較為破舊,其幾個子女均沒有提出分割要求,關系甚為融洽。2006年該兩間平房涉及拆遷。為分割拆遷利益,家庭內頓時銷煙四起,兩兄弟大打出手致人受傷,并鬧到法院。法院考慮到原、被告系親兄弟,為了不讓區區幾萬元拆遷款拆散這份兄弟情,承辦法官先后五次到村委會同村干部及調解中心的調解員找兄弟倆耐心談話,動之以情、曉之以法,最終兩兄弟得以漸漸重拾兄弟情,并深深意識到血濃于水之情,雙方握手言好并達成一致分割協議。

訴調對接工作有效地從源頭上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糾紛,也促使調解為我院一大品牌優勢,我院民商事案件2006年調撤率達69.7%,名列全市法院第二;2007年調撤率達80.58%,名列全市和全省第一;2008年調撤率為77.5%,亦在全市法院前列。但是訴調對接工作才剛剛開始,要繼續發展不僅需要開發區黨工委和上級法院的領導、支持,還需要全院干警大膽探索、實踐。雖然我們在實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實效,但對于訴調對接工作,還有許多課題有待于我們去研究和再認識,有些工作方法還有待于我們不斷改進和完善。為此,我院將一如既往地保持銳意進取、開拓創新精神,不斷探索、完善,盡快形成訴調對接工作和司法審判工作互相聯系、互相影響、互相示范、互相促進的良性互動格局,為及時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作出應有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