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賣房一手以房抵貸 無良賣主被判還錢
作者:錢宇穗 華靈芾 發布時間:2009-07-15 瀏覽次數:612
本網無錫訊:明明已經簽了合同,將房子賣給別人,卻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將已經賣出的房子抵押向銀行貸款;而買主為了能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不得不代其向銀行墊付貸款。近日,江陰法院審結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無良的賣主被判返還墊付款。
事情還要追溯到10年前。1999年8月,孫清和陳銘簽訂了一份房屋轉讓協議書,雙方約定,陳銘將位于江陰市某小區302室的住房轉讓給孫清,房屋及設施轉讓價為68000元。當時,孫清先付了定金4萬元,余額在房屋過戶后,等孫清拿到房產證一次性付清,房屋產權過戶費由孫清承擔。隨后,孫清及家人就住進了該房屋內。但不知什么原因,雙方一直未辦理上述房屋的過戶手續。2005年,陳銘用302室的住房抵押,向銀行貸款12萬元,貸款期限10年,并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孫清得知后非常著急,為了能及時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09年,他通過親戚代陳銘向銀行歸還了貸款余額計本息81418.44元。于是,銀行遂將房屋他項權證、個人還款憑證、房屋抵押注銷申請表等一并交給了孫清。氣憤的孫清一怒之下將陳銘告上了法庭,要求陳銘返還自己扣除未支付的購房款28000元之外的墊付款53418.44元,并協助自己辦理房屋及土地的過戶手續。而陳銘卻稱,孫清的28000元拖了10年,江陰的房價上漲了那么多,就當是自己違約,寧可付違約金也不愿意賣房子。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1999年簽訂的房屋轉讓協議書,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依法有效。陳銘有義務協助孫清辦理房屋的所有權證及土地使用權證的過戶手續,這項義務陳銘尚未履行,故應繼續履行。由于抵押的貸款已清償,銀行也出具了相應憑證,故該房屋的抵押權已歸于消滅。孫清為陳銘墊付貸款81418.44元,扣除未支付的剩余房款28000元,余款應由陳銘返還給孫清。最終,法院支持了孫清的訴訟請求,判決陳銘返還孫清53418.44元,并協助孫清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國有土地使用權過戶手續。(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