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妻子與丈夫結婚三年多,并生有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妻子兩次訴訟離婚,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丈夫提出向妻子索要因結婚支付的禮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劉某與丈夫丁某均系射陽縣興橋鎮人,雙方于20062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6523日舉行結婚儀式,同年1223日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0725日生一女孩。妻子劉某與丈夫丁某結婚前,丁某給付劉某禮金48600元。劉某收取的禮金用于購買陪嫁財產和置辦酒席,剩余20000元,劉某的父親以自己的名義存入銀行,200656月份,劉某的父親將該存款支票給了女婿丁某,丁某于2006年年底將該支票轉存到自己的名下。劉某與丁某夫婦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妻子劉某于2008626日訴至射陽法院要求離婚,法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2009417日妻子劉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庭審中,丈夫向妻子主張返還禮金48600元,并陳述對于20000元于2006年存入自己的名義是事實,但后被妻子轉存到妻子劉某自己的名下,但未提交證據證實,妻子劉某對此亦不予認可。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女,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和睦家庭。但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向本院起訴離婚,本院依法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未能和好,應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故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提出的禮金問題,因雙方已結婚共同生活數年,且原告在結婚前已退還部分禮金,故被告主張返還禮金本院不予支持。遂作了:原、被告婚姻準許離異,對被告要求返還禮金不予支持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