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六年“奪子大戰” 以孩子意愿告終
作者:計珉 澄研 發布時間:2009-07-14 瀏覽次數:675
本網無錫訊:一對離婚夫妻六年來為兒子的撫養權問題爭論不休,而離婚時4歲的兒子如今也已經將近10歲,日前,江陰人民法院審結這起撫養權變更糾紛,承辦法官在征求和尊重孩子意愿的基礎上,判決由母親陳秀獲得兒子小勇的撫養權。
陳秀與前夫張華經人介紹相識相戀,于一九九八年三月登記結婚,次年七月,兒子小勇的出生給兩人增添了家庭的歡樂。然而好景不長,兩人終因感情不和而走上了訴訟離婚的道路。二零零二年七月,就在兒子小勇四歲生日的第二天,法院判決陳秀與張華離婚,小勇由陳秀撫養教育,張華則每月支付生活費200元,直至小勇十八周歲止。
離婚后,張華雖與他人重新組織家庭,但并沒有生育子女。而陳秀一時間也沒有找到穩定的工作,對小勇的撫養和教育比較困難。張華思兒心切,一紙訴狀告至法院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關系。二零零三年八月,法院作出小勇改由張華撫養的判決,之后,小勇便被張華接到身邊一起生活。二零零五年,張華與妻子生了一個女兒,對小勇的照顧有所減弱。而此時陳秀生活條件好轉,幾次探望兒子都讓陳秀越發舍不得,覺得自己才能夠給兒子更好的照顧。二零零七年一月,陳秀在未征得張華同意的情況下,在學校門口接走了小勇,將小勇帶回老家,安排在當地小學上學。
事發后,張華幾次前往老家尋找小勇均未果,而陳秀在二零零八年十月時以小勇的名義起訴至江陰法院,要求張華支付相應的撫育費。后在法院主持調解下,兩人達成協議,兒子隨哪方生活,哪方就安排小勇的學習及承擔生活費,學費則由雙方各半分擔。而另一方可以在寒暑假接兒子共同生活,并在開學前將孩子送回。之后,陳秀撤回了起訴。
今年二月,陳秀再次起訴至江陰法院,要求變更兒子的撫養權關系,承辦法官考慮到陳秀與張華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均相當,而小勇雖還未滿十周歲,但已近十周歲,遂征求小勇自己的意愿。而小勇態度明確,希望和母親陳秀共同生活,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