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丈夫與妻子因感情不和,到民政辦理了協議離婚,后雙方各自發現對對方仍有留戀之情,在家人的期盼下,雙方自愿再次走在一起,又一次走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證。但不久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丈夫提起了離婚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丈夫高某與妻子秦某于1998年春經人介紹相識戀愛,1999年春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并同居生活,2000年登記結婚;20013月婚生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雙方協議離婚,后于2008729日再次自愿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雙方從2008年下半年分居生活。丈夫高某于2009323日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秦某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且生有子女,雖為家庭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但只要原、被告雙方各自改正自身不足,互敬互愛,珍惜夫妻感情,顧及家庭子女利益,原、被告之夫妻關系應能改善。遂作了駁回原告高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