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陰法院判后釋法促和解 案結事了顯和諧
作者:岳朝友 傅德洋 發布時間:2009-07-13 瀏覽次數:613
今年1月,臧某與某建筑工程公司簽訂了書面協議,約定若打井時打到鵝卵石層打不下去,公司付給臧某路費3000元,但仍要換機器繼續再打,價格再議。開工后,當臧某一方打到鵝卵石層,準備換機器繼續打時,卻被告知不要其打了,且路費由臧某自行解決。于是臧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某建筑工程公司給付其路費損失3000元。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多次通知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因雙方情緒波動較大而始終未能形成一致意見,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
自此本可結案完事,但想到雙方對立情緒較大,心中仍存爭執,承辦法官更是不放棄最后環節的調解工作,再次對當事人釋法明理,最終使當事人能夠平心靜氣的坐下來協商,約定由建筑公司一次性償付1500元給臧某,雙方圓滿的達成了協議。該案通過承辦法官的努力,較好的達到了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