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日前,鹽城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射陽縣政府的上訴,維持東臺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銷射陽縣政府作出的《關于收回特庸鎮永興村印中香等49戶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通告》等三個行政行為的終審判決。

射陽縣新洋港圩堤形成于清代、民國年間,修建于民國后期,建國以后,逐年加修,圩堤外灘地面積逐年沖積增大,在圩堤外印家尖灘地達40余畝。農村土地一輪承包時,該縣特庸鎮原永勝村將該宗地分給村民種植。土地二輪承包時,永勝村繼續發包給印中香等村民種植。2001年,原永勝村更名為永興村。2002年,水利部門對新洋港印家尖進行裁灣。因永興村境內原新洋港圩堤及灘地權屬問題,射陽縣水利局與永興村部分村民產生爭議。200611月,射陽縣水利局向射陽縣人民政府申請確權,2007117射陽縣政府作出《關于收回特庸鎮永興村印中香等49戶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通告》(以下稱《收回通告》),以爭議宗地為國有性質為由,決定對印中香等49戶持有的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予以收回。同年126,射陽縣政府作出了《關于注銷JN0170100149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決定》(以下簡稱《注銷決定》),決定注銷印中香等49戶村民持有的49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同年212,射陽縣政府作出射政行決字[2007]3號《行政決定書》(以下簡稱《3號決定》),該決定的內容有兩項:一是認定位于特庸鎮永興村一組的新洋港圩堤及護坡地屬國家所有,縣水利部門享有該圩堤及護坡地的使用權;二是認定位于特庸鎮永興村一組的新洋港圩堤外的40余畝灘地所有權屬國家所有。印中香等48戶村民對《收回通告》、《注銷決定》和《3號決定》均不服,向鹽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鹽城市人民政府分別作出維持的復議決定。印中香等48戶村民仍不服,分別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將三案移交東臺市人民法院審理。

東臺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射陽縣政府作出的《收回通告》沒有適用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屬于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由于《收回通告》不具有合法性,因而被告射陽縣政府作出的《注銷決定》亦不具有合法性;在射陽縣水利局與永興村部分村民對爭議土地存在爭議、土地性質尚未確定的情況下,被告以爭議土地為國有性質為由而作出《收回通告》、《注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被告作出的《3號決定》是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和國土資源部《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由于沒有寫明具體的條款,無法判斷被訴具行政行為實體決定的合法性,故應認定《3號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依照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東臺法院分別作出撤銷被告射陽縣政府作出的《收回通告》、《注銷決定》和《3號決定》的一審判決。

射陽縣政府對三案的判決均不服,向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與一審判決基本相同的理由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