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旁聽一起未成年人搶劫案
作者:陳美芳 張燕 發布時間:2009-07-13 瀏覽次數:672
家住江蘇沭陽縣的被告人高某,初二年級時因家庭貧困而輟學,2008年9月來張家港市后,因沒有找到工作,在成年老鄉王某等人糾集下,先后在該市金港鎮華強賓館、寶靈新村、可的超市,持刀搶劫作案3次,劫得價值4600余元錢財。鑒于其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歸案后自愿認罪,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已挽回等情節,該院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依法減輕判處高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千元。
庭審結束后,人大代表對案件的審理和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預防進行了熱議。人大代表對該院規范的庭審程序、審判人員對庭審的駕馭能力以及對未成年人教育挽救的處理予以了高度評價,認為該案的審理有效體現了法院審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人大代表也對被告人高某走上犯罪道路十分惋惜,認為必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家庭、學校和社會要承擔教育培養下一代的職責;相關職能部門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普法教育,加強對流動人員的管理,從源頭上消除影響該市治安穩定的違法犯罪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