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一起兩死一傷的交通事故作出一審判決。

射陽縣合德鎮某居委會有這一樣一戶人家,家有六個人口,年已八十幾歲的老夫,年近五旬吳某夫婦,風華正茂的小夫妻,一位三歲天真活潑的小女孩,一家四代六口人生活其樂融融,每天有說有笑, 200861日,誰也沒有意料的事情發生了,吳某父子及案外人張某乘坐趙某駕駛轎車,當該車行駛至省道226116KM100M路段時,與王某駕駛的鹽城市某運輸公司所有的大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導致乘坐在轎車上的案外人張某受傷、吳某父子當場死亡。吳某父子的死亡給這個幸福無比六口之家帶了十分沉重的打擊,原本這個家庭的強勞力吳某父子都已經命喪黃泉,現在家中僅剩老弱孤寡。事故發生后,吳某父子的親屬僅收到了鹽城某運輸公司支付的24000元。事故經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認定死者吳某父子無責任,趙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王某是鹽城市某運輸公司職工,其駕駛大型普通客車在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吳某之父、之妻、兒媳、孫女在沒有獲得死者相關賠償費用后,具狀至射陽法院,要求鹽城運輸公司、某財保公司支付相關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吳某父子死亡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本起事故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信。

因肇事車輛大型普通客車在某財保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某財保公司應對原告因吳某死亡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按項予以賠償,超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的部分,應由鹽城某運輸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吳某父子死亡各項損失合計771666元,應由被告某財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98560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雖為110000元,但由于存在另一傷者某損失賠償問題,故對110000元按照損失比例進行了分配),其余部分按照鹽城某運輸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應由被告鹽城某運輸公司賠償原告201931.8元,扣除已經給付的24000元,被告鹽城某運輸公司還應支付原告177931.8元。對于其他的責任已經協調解決,未在本案中處理。吳某父子雖然已經死亡,對于賠償已經無法挽回其吳某父子的生命,但對于死者親屬來說,賠償款也是給予他們的精神的一種安慰。對于該判決,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在本案中,吳某父子的親屬共獲得賠償款為27.6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