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蔣老先生和他的老伴都年事已高,一個94歲,一個89歲,育有三兒四女,二老本該在家安享晚年,不曾想,老了老了還要受子女的氣。將房屋贈與女婿后,卻沒有受到女兒女婿的精心照料,寒心的父母兩度把女兒女婿告上法庭,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第一次起訴:要求撤銷遺贈協議
蔣老夫婦共生育有三兒四女。2000年2月22日,時年85歲的蔣老先生在七個子女的商議下,與二女兒蔣燕、二女婿程俊達成了一份協議,協議載明:二老的所有房產,三個兒子全部放棄,由女婿程俊所有,程俊負責二老今后的生養病死。在場人一致同意,幾個子女作為代表在協議上簽了字,由他們的表兄作為中證人。協議簽訂后,蔣燕、程俊夫婦就搬至父母家中,和二老生活在一起,但房屋未辦理相關過戶手續,戶主仍為蔣老先生。近年來,雙方因生活、經濟等瑣事時常產生矛盾,吵鬧時有發生。為求晚年清靜,二老于2007年11月將二女婿、二女兒一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這份協議并返還贈與的房屋。
作為被告的二女婿程俊要求法院確認這份協議有效,同時辨稱,其入住后對房屋進行了重新裝修,花去費用29000元,要求二老負擔。另外,其稱妻子蔣燕為了照顧二老一直在家,要求二老賠償失去工作的損失8萬元和精神損失2萬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法律規定,遺贈撫養協議成立后,受遺贈人(撫養人)應當承擔對遺贈人(受撫養人)生養死葬的義務,在遺贈人死后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蔣老先生的子女與被告程俊于2000年2月22日簽訂的協議為遺贈撫養協議,雖蔣老夫婦未在協議上簽字,但從協議訂立后蔣老夫婦和程俊夫婦共同生活至今的事實看,蔣老夫婦已以自己的行為認可了該協議并且已經實際履行了該協議。而房屋受贈者程俊在與兩位老人的共同生活中,時常為生活瑣事產生糾紛,嚴重影響了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再繼續生活下去將不利于蔣老夫婦的晚年生活,故程俊并沒有盡到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人的撫養義務,所以蔣老夫婦請求解除遺贈撫養協議,法院應予支持。對于被告程俊提出的房屋裝修費用,因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故本案不予理涉;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蔣燕作為蔣老夫婦的親生女兒,雖不能作為遺贈撫養的主體,但其對父母應盡到贍養扶助的義務,現相反要求父母賠償其因照顧而放棄工作的相關損失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判決,解除蔣老夫婦與二女婿程俊之間的遺贈撫養協議;駁回蔣老夫婦對二女兒蔣燕的訴訟請求。
第二次起訴:要求女兒女婿搬出房屋
然而,他們之間的矛盾并未因此解決。法院判決生效后,二女婿程俊沒有將受贈的房屋返還給二老,仍然不顧二老情緒,住在里面。于是,一年之后,兩位老人再一次起訴二女兒二女婿,要求他們出屋。
被告程俊夫婦稱,侵占是事實,要搬出必須滿足他們的條件:要求二老賠償房屋裝修費用29000元及蔣燕照顧二老7年的贍養費58800元。如果二老悉數支付,那就搬出。
法院經審理認為,經法院判決解除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遺贈撫養協議后,程俊應當將原受遺贈的房屋返還給蔣老夫婦,現程俊未履行該義務,故蔣老夫婦要求其搬出房屋的主張法院應予支持,而對于程俊夫婦提出的條件則認為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遂判決程俊、蔣燕夫婦搬出二老的房屋。
通過法律途徑,二老受到侵害的權利已得到維護。但兩代人之間的親情已不再,作為小輩,孝順父母是天職,是不應求回報的。但愿一些認為理所當然的啃老族能從本案中吸取教訓,好好對待生養自己的父母! (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