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機下的民事審判工作
作者:張鑫燕 發布時間:2009-07-08 瀏覽次數:1327
由美國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危機爆發后,世界經濟出現“蕭條”,本國各行各業不同程度受到沖擊,在此背景下,民事審判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可以預見今年民事審判工作審判任務壓力將近一步加大,以我院民一庭為例,2008年民一庭共受理民事案件2606件,2007年為1751件,同比增長48.8%,2009年上半年已受理民事案件1391件,按此發展速度,2009年民一庭全年受理案件數有望有新突破。金融危機對法院民事案件數量的影響顯而易見。面對繁重的審判任務,我們應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主導思想,堅持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的基本原則,不斷提高案件審判質量,為維護社會和諧貢獻自己的一份力量。
一、金融危機對本地區房地產案件影響
國際金融危機對各地房地產業產生一定沖擊,這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大城市尤為明顯,房地產泡沫受到一定擠壓,但在本縣并沒有出現如一些人所期望的房地產市場下滑行情,原因有二,一是本地房地產業還處于剛剛起步階段,房價本就不高,在一般工薪階層承受范圍之內,再加上開發商盤子比較小,因此受到的影響也比較小;二是本地房地產開發商多數實力較強,短期減少售房量并不會影響公司運轉。因此因金融危機引起的諸如購房者單方違約、退房案件較少,房地產業出現的糾紛,集中在因個別開發商資金周轉困難或資金鏈斷裂引發的建設工程合同案件中。該類糾紛所呈現的主要特點是案件標的額較大,調處難度大。房地產建設工程合同,合同總額動不動就上百萬,開發商資金鏈斷缺會造成極為嚴重后果。如如東淺
水灣大酒店有限公司與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該案經過市、縣多次調解,期中出現和解跡象,但終因開發商資金空缺太大,工程建到一半,四建撤離酒店建設現場,從2008年4月至今停工已一年多,仍未見繼續動工跡象。
二、金融危機對民間借貸案件影響
1、民間借貸案件數量急劇上升,并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涉案標的額較大,且多數用于經營需要。二是同一被告的案件較多,且被告往往下落不明,極不利于維護原告合法權益。三是涉案中保全措施明顯增多,且訴前財產保全和訴訟財產保全均呈現上升趨勢;四是存在部分涉賭資、賭債、高利貸案件,此類案件中,被告往往不到庭,放棄了抗辯權利,且高利貸案件取證相當困難,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往往非常被動。
2、從審理案件的訴訟效果上看,存在諸多困難。主要有:一是財產保全難。許多企業因資不抵債或個人根本無任何財產可供保全;二是審理中傳喚通知當事人困難、執行中查找當事人就更加困難。目前許多涉案企業往往處于停產、半停產或當事人下落不明狀態,無法送達傳票通知;因案件當事人未能到庭,案件事實就難以查清,判決之后的執行也就更加困難重重,使債權人權利很難得到及時實現;三是有關單位或部門不配合、協調,并拒絕協助,因而法院常常處于孤軍作戰的狀態,不利于矛盾糾紛的徹底解決。
三、金融危機對勞動爭議案件影響
1、勞動爭議案件數量飛速上升。2006年,我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07件,2007年為174件,2008年723件,2006年,我院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07件,2007年為174件,2008年723件,2009年1月12件,占民事案件收案比率分別為4.64%、5.67%、17.04%,調解率分別達到28.3%、12.04%、60.9%,上訴率為0、6.63%、3.44%,發改率分別為0、0、0.14%。總案件數中2007年與2006年相比增加62.6%,2008年比2007年增加315.5%。
2、同一債務人涉及多起案件現象增多,易引起群體糾紛。企業一旦出現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很多企業主選擇棄企避債,僅如東縣人民法院2008年受理的案件中,就有8家企業的企業主選擇企棄逃債這種非正常方式延緩、拒絕債務履行。這樣往往會引發一系列訴訟。主要涉及:拖欠工人工資、醫療費、社會保險費和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爭議糾紛以及企業為運轉需要欠下的銀行貸款和民間借貸債務、企業因資金不到位所造成的房地產建設施工合同等多種形式的糾紛案件。其中尤以勞動爭議糾紛矛盾突出。例如我院2008年審理了南通索菲艾爾家紡有限公司與其114名職工的勞動爭議案、2009年審理了南通垣佳服飾有限公司與其28名職工的勞動爭議案就屬于這種情況。由于這類民事案件事關社會大局穩定或民生,且安全隱
患多,社會反響大,從而導致潛在的社會矛盾爆發點也就增多。
四、當前金融危機情況下,民事審判工作的應對之策
為維護社會穩定,靈活應對金融危機所造成的對民事審判工作的影響,更好地發揮民事審判服務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民事審判這個社會穩定器和緩沖器的作用,我們應當調整審判工作思路,創新工作理念,轉變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效能,確保妥善處理在當前金融危機下所浮現出來的諸多矛盾,全力維護社會和諧和穩定。
1、完善便民利民措施。
在立案上要推行就近立案、巡回立案、網上立案、節假日立案、口頭立案等舉措,利用一切可能的條件和方法,建立訴訟和調解綠色通道,讓人民群眾在最短的時間內、最近的距離內解決他們迫切想要解決的問題。在審理和執行上,要盡量做到即時調解,當即制作調解書,并當場送達;完善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對接的激勵機制,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兼顧辦案數量、質量、社會效果、對人民調解工作指導量、上訴率、進入執行程序率等方面的法官審判質量效率管理制度,落實獎懲,充分調動力量實現訴訟調解和人民調解的有機銜接。
2、慎重、靈活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遵循既有利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又有利保障負債企業或個人的正常經營活動的原則,區別不同情況,靈活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確已無法正常經營的企業及故意拖、賴債的個人,要加大財產保全的力度,防止企業資產進一步流失及故意拖、賴債的個人轉移財產;對仍在正常經營企業,應盡量采取查封固定資產、允許使用不得轉移等方式進行保全,盡量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盡可能維持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的生存,避免因形式合法的剛性手段“搞垮”本可生存和發展的企業。只有這樣才能既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兼顧企業生存發展。
3.增強解決各種矛盾糾紛的司法能力。
重點對離婚、勞動爭議、損害賠償民事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了解和研究,把握變化特點,總結審判經驗,提出解決辦法。增強適用法律的能力,準確、恰當地運用法律解決各種矛盾糾紛;增強駕馭庭審的能力,規范庭審活動,查清事實,認定證據;增強訴訟調解的能力,按照“能調則調、當判則判、判調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規范調解工作,妥善處理糾紛;增強判決說理的能力,規范制作裁判文書,努力做到“辯法析理、勝敗皆服”。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作用,努力消除各種不安定的因素,防止可能發生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惡性事件。
4、加強對涉金融危機案件調查研究,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
加強對民事審判中出現新情況的調查研究,妥善審理好因經濟環境變化帶來的各種新類型案件。加強與地方黨委、人大等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對涉及保障職工生活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案件應及時請示匯報。要加強與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仲裁機構、總工會等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對因企業裁員、減薪引發的勞動爭議,要注意考慮當前企業生存與勞動者權利的平衡問題,既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也要體諒企業的難處,尤其是對勞動密集型企業,在用工成本增加、經營狀況不好的情況下,應盡量避免給企業生存“雪上加霜”;同時要邀請企業工會代表參加案件調解,并定期通報工作重點和發現的問題,共同研究解決辦法。對發現的普遍性問題,應及時提出指導性意見和司法建議,以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