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丈夫因交通事故二級傷殘,妻子兩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陳某與丈夫韓某原系同村村民,雙方相處了幾個月后即同居生活, 1993年3月3雙方自愿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9月19生一女孩,現已參加工作, 2005年9月23生次二女。一家四口生活的很美滿幸福,但好景不長,惡運降臨到這個幸福家庭中,2005年12月9丈夫陳某因交通事故致二級傷殘。雙方因家庭生活瑣事致夫妻關系不睦。2008年5月23妻子陳某訴至本院要求與二級傷殘的丈夫離婚。射陽法院于同年612,駁回其的訴訟請求。2009219陳某再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同村村民且是自由戀愛,雙方互相了解。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兩子女,加之被告目前身體殘疾,需人照顧, 原告作為妻子對被告有扶養、照顧義務,況且原告也要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關證據,雖然原告是第二次起訴離婚,但針對本案實際情況,不能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本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主張不予支持。遂作出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