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理疾病治療中 妻子離婚請求是否應支持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09-07-08 瀏覽次數:605
本網鹽城訊:原本感情較好的夫妻,后因丈夫患有生理疾病,丈夫為家庭生活的和諧,積極治療,在治療過程中,妻子訴訟法院要求與丈夫解除婚姻關系。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張某與丈夫王某在2006年初,經人介紹相識戀愛,2007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較好,后因王某身體狀況問題,未能生育小孩而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王某現尚在治療過程中,妻子張某于2009年6月8日具狀訴至本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張某與被告王某經人介紹后相識,相戀,并自愿登記結婚,婚后感情亦較好,說明有一定的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后因被告王某身體狀況問題未能生育子女而發生矛盾,導致夫妻關系不睦,且被告王某亦在治療過程中,且治療需要有一個過程,作為妻子的原告張某應給予相應的幫助支持,不該以此草率提出離婚,這樣做缺乏慎重。遂作出了駁回原告張某離婚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