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徐某因從事餐飲經營向陳某借款23000,在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后未能還款。陳某提起訴訟,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經如東法院缺席審理并于20049年作出判決,判決徐某向陳某償還借款23000元。徐某未按判決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陳某于20053月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執行中,其他債權人也不斷上門摧債,徐某躲債外出不歸,至今下落不明。法院執行機構根據陳某的申請作出裁定查封了徐某住宅二層四間樓房。徐某之子小徐(以下簡稱小徐)提出了執行異議,其認為被查封的樓房所有權應當歸屬自己所有。

徐某于20028月提出翻建住宅房的申請,雖然于當月獲得批準,但卻無錢翻建已處于危房狀態的舊房。次年小徐從部隊退役,其用退役費購買建房材料,在批準給徐某翻建房房屋的宅基地上建成了上述被查封的二層四間樓房。法院在審理小徐提出的執行異議過程中,作出裁定確認建造該樓房的全部資金均來源于小徐,但在明確房屋所有權時未以資金來源為依據將房屋產權明確給出資主體小徐,而是根據未登記的建筑物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為依據確認樓房的產權歸屬于徐某所有,并駁回了小徐提出的執行異議。

盡管法院將樓房的產權明確歸屬于徐某,但該樓房建造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而不是建造在出讓土地上。法院執行建造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與執行建造在出讓土地上的房屋大不相同,法律和政策對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在轉讓時另行制定了嚴格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轉移農村房屋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被執行人擁有二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2)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為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3)申請執行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4)執行行為須征得本集體經濟組織同意;(5)宅基地使用權不得單獨執行,必須與合法建造的住房一并執行。而本案當事人陳某與徐某不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成員,分別屬于二個不同鄉鎮的農村居民,而且徐某只有一處住宅,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轉移條件。另外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執行交付后,不能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登記手續,不能進入房地產市場進行交易,農村房屋在所有權上先天就存在著瑕疵,是不可依法在房地產市場上進行交易的死產。農村居民實行的是一戶一宅的法律制度,法院強制拍賣、變賣后,該農戶無權再次申請建房, 其將成為無處安身民,會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在現行法律框架內,執行農村房屋在法律上的屏障無法逾越。

但陳某一直對法律法規限制農村房屋進行流轉的規定抱著懷疑的態度,從2005年申請執行后不久就走上了到處上訪之路,其認為徐某躲債外出,下落不明,是法院不履行執行房屋的職責,是其合法債權不能得到實現的原因。如東法院執行機構在堅持認真、耐心、詳細向陳某釋明和宣傳法律規定的同時,還將其帶到本縣國土資源局和本縣房產登記部門,由其介紹案情并詢問其申請執行農村房屋在法律上是否可行。當陳某得到的答復與法院的宣傳相一致時,其便消除了多年累積在心中的疑惑,認識到徐某雖有房屋但僅有一處,并且自己又不是同一行政村的居民,法院依其要求執行后,徐某一家將失去安身養命之處。

陳某雖然懂得執行房屋在法律上的障礙不能排除,但其對實現債權的意志沒有松懈。法院執行機構對該案的執行也沒有絲毫放松,繼續會同被執行人所在地的村鎮相關領導共同做小徐的工作,請他代父親徐某履行一些義務,避免陳某要求執行房屋不能而做出一些激化矛盾的過激行為。小徐顧慮父親負債較多,出了錢會引起連鎖反應。最終小徐還是被法院執行機構工作人員多年的堅持不懈的工作態度所打動,在權衡利弊后,表示愿意出部分資金,陳某也表示愿意讓步,自愿放棄一部分債權。小徐于200973日拿出人民幣15000元與申請執行人陳某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當陳某從法院執行人員手中接過執行款后,連聲說:“謝謝法官,在執行中,通過你們的宣傳,讓我懂得了不少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徐某下落不明,法律不允許執行農村房屋的情況下,能夠通過做小徐的工作,巧用小徐之力,幫助我實現了部分債權,使得一起難以執行的死案,得到了圓滿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