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原告戴某與被告陳某是繼女和繼母關系,雙方對位于射陽縣合德鎮解放西路6號水利試驗站綜合樓房屋的產權所有發生爭議,經過行政、民事訴訟,最終法院判決陳某遷讓出位于射陽縣合德鎮解放西路6號水利試驗站綜合樓的房屋。

陳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戴某所有的上述爭議房屋的產權證,經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后,判決撤銷射陽縣人民政府向原告戴某頒發的射房權證合城字第200111081號房屋產權證書。后陳某又以上述爭議房屋確認拍賣成交書無效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此爭議房屋是經主管部門批準,通過拍賣程序為購房戶辦理權屬證書,該行為雖存在瑕疵,但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遂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20084月,射陽縣房管所重新向戴某頒發了此爭議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戴某于20084月訴訟至射陽縣人民法院,要求被告陳某停止侵害,遷讓出房屋。

法院認為,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法律效力。位于射陽縣合德鎮解放西路6號水利試驗店綜合樓的房屋,經原告戴某申請登記,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射陽縣房地產管理所向其頒發了房屋產權證書,原告戴某依法取得該房屋的物權,被告陳某占有原告戴某所有的房屋,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其行為顯屬不當,應停止侵害,并遷讓出占有的房屋。遂作出如上判決,陳某不服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后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