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湖法院審結首起利用骨齡鑒定認定身份不明被告人年齡案件
作者:王守榮 羅真 發布時間:2009-07-02 瀏覽次數:548
本網鹽城訊:近日,建湖法院依據骨齡鑒定結論,認定兩名身份不明被告人實施犯罪時已滿18周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并以盜竊罪分別判處兩名被告人有期徒刑9個月和6個月。該案是建湖法院首次采用骨齡鑒定認定身份不明被告人年齡案件。
被告人阿德力(自報名)、奧斯曼(自報名)均系維吾爾族人,身份不詳。2008年12月,兩人先后在東臺、濱海及建湖等地實施盜竊案六起,竊得手機、小靈通及現金等物,合計價值人民幣1950元。2009年1月,兩人再次在建湖實施盜竊時被公安機關抓獲。庭審中,兩人均拒絕向法庭提供真實年齡情況,且二人均無有效身份證明。合議庭經過合議,最終采納了檢察機關提供的法醫學活體骨齡鑒定書,認定兩人在實施犯罪時均已滿18周歲,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判決作出后,兩人均表示認可法院依據骨齡鑒定書對其年齡作出的認定,并表示愿意認罪服法,不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