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遞公司叫停代辦資格 代辦人偽造證據庭審現形
作者:方華 湯然 發布時間:2009-07-02 瀏覽次數:656
本網無錫訊:時下,速遞公司因其快捷、便利、及時的優勢風頭正勁,速遞公司將收、派服務委托給零散的個體工商戶,由其代辦,限期上交代收貨款。80后的小湯瞄準了其中的商機,與某知名速遞公司簽訂委托代辦合同,隨后因小湯挪用營業款,速遞公司叫停了小湯的代辦資格,終止了合同的履行。小湯大呼冤枉,當庭提交了其準時上交款項的證明。日前,南長法院對這起霧里看花的貨運代理合同糾紛案作出了一審判決。
小湯系個體工商戶,2008年12月,小湯以其夢想經營部字號與某速遞公司簽訂《速遞收、派服務委托代辦合同》1份。同日,雙方還簽訂了《速遞應收賬款管理規定》,該規定明確,委托代辦服務商按收取的代收貨款款項無論金額大小必須當天下午5點前繳清,當天收取的散單款項最遲必須次日下午2點前繳清,若應收賬款未按前述規定上交公司,單筆金額超過500元或是超過2筆的,除向當事人追繳相關款項外,公司將對其作違紀或違約處理,并立即解除與其的委托代辦合同。
小湯因延時繳納6筆營業款被速遞公司內部處罰,取消其代辦資格,提前解除委托代辦合同。小湯對處罰決定不服,訴至南長法院訴稱雙方簽訂的委托代辦合同約定是延遲30天交款,速遞公司才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應收賬款管理規定及細則》只是合同附件,與合同矛盾之處應以主合同約定為準,據此請求確認速遞公司單方解除代辦合同的行為無效,要求速遞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庭審中,小湯提交的證據,證明其完全按照雙方約定上交代收貨款,不存在延期違約情形。因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系同一出處,且相互矛盾,法院分別至相關出具證明的單位核實,某包裝公司工作人員孫麗稱,2009年1月12日后,小湯找到她,以家中出車禍,款子被挪用為由,要求孫麗幫其在《詢證函》上出具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湯授意客戶出具虛假證明的行為,進一步印證了其對速遞公司應收賬款管理規定的內容是明知和認可的,以及其欲通過搜集虛假證明規避該管理規定的事實,足以表明其對于委托代辦合同約定和速遞公司應收賬款管理規定的內容在理解上與速遞公司并無爭議,故法院最終駁回小湯的訴訟請求。(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