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發許可證證據不足被判違法
作者:戴琴 發布時間:2009-07-01 瀏覽次數:659
本網鹽城訊:原告劉某不服被告鹽城市建設局、第三人鹽城市經濟開發區土地儲備投資中心城市規劃管理行政許可一案,經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射陽縣人民法院管轄,射陽法院依法判決被告鹽城市建設局向第三人鹽城市經濟開發區土地儲備投資中心頒發拆許字(2008)第15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行為違法。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鹽城市建設局在第三人土地儲備投資中心提交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情況下,將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給第三人開發區土地投資中心,故被告鹽城市建設局向第三人土地儲備中心頒發拆許字(2008)第15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證據不足,其發證行為違法。因該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已過,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已全部拆除,由江蘇省鹽城經濟開發區財政局投放在被拆遷地段拆遷補償金已大部分補償給被拆遷人,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會給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