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今年剛滿二十歲的章強2006年從蘇北來南京打工,從當年10月開始,章強一直在南京其達貨架制造有限公司從事貨架沖壓工作,由于工作比較穩定,單位的工資也正常支付,年輕的章強就這樣過著簡單快樂的打工生活。

這樣的狀態一直延續到2008123,章強在工作時左手意外受傷,被送入南京軍區總院治療。因為受傷后的章強不能繼續勝任原工作,這時單位表示不能再“用”他了,章強感到十分委屈,自己明明是在為單位工作的過程中受傷的,為什么單位就在自己最困難的時候“拋棄”自己了呢?公司的回答很簡單:雙方沒有簽訂過任何書面的勞動合同,章強并不是公司的員工。此時的章強才明白,一年多來,由于公司沒有和自己簽定勞動合同,也沒有為自己辦理社會保險手續,自己的合法權益將面臨維權危機。

為了替自己討個說法,章強和公司為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先后打起了仲裁和訴訟官司。

48,章強申訴至秦淮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自己與公司于200610月至2008617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要求公司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并為自己補繳200610月至2008617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仲裁委最終確認了其達公司與章強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并裁定要求公司與章強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仲裁委裁決后,其達公司不服向秦淮法院提起訴訟,其達公司在訴狀中稱:原、被告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裁決所依據的全部證據僅僅是證人證言,但這三個證人均作了偽證,因為三證人不是原告的職工,三證人本身就沒有證據證明其是原告的職工的事實。而且證人的證言前后矛盾,在其提供給原告的證言中已經否認了其提供給被告證言的真實性。而且其中一位證人與章強是親屬關系,其證言不具有證明力。公司向仲裁委提供的近一年的財務帳冊能夠證明原、被告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請求駁回章強在仲裁時提出的申訴請求。

章強則認為:自己于200610月到原告處工作,月工資1200元。2008123上午10被告在原告處工作過程中受到傷害。被告在原告處工作期間,原告沒有為被告辦理任何保險和簽訂勞動合同。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支持被告的申訴請求。為證明雙方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章強著實下了一番功夫,提供了一系列證據:病歷,證明章強在2008123受傷時是由公司將其送往醫院治療,留在病歷上的聯系人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銀行對帳單,證明自己的工資是按月通過銀行發放;三位證人證言,證明證人對其曾向公司提供的證言予以否認的表示,并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從公司墻上取的考勤表,證明作證的三位證人均是原告公司的職工;銀行存單,證明證人都是原告公司的職工。同時,章強表示放棄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申訴請求。

在法庭上,上述三名證人均到庭為章強作證,表示其曾經為其達公司所作證詞是受到公司脅迫而作出的,不是真實意思表示。

針對其達公司對證人身份以及銀行對帳單提出的異議,法院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向證人和章強存折中存款的是原告公司的財務人員,該結果在法院隨后向打款人的調查時亦得到印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本案雙方當事人訟爭焦點在于原、被告間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對此,雖然被告提供的證據均系間接證據,但這些間接證據之間已經形成完整和充分有效的證據鎖鏈,能夠證明被告的主張。原告雖予以否認,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被告主張的反駁證據,對原告的主張,法院不予采信。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的勞動合同,并應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雖然原、被告間沒有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但雙方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原告沒有為被告繳納社會保險,亦屬違法行為。被告當庭放棄要求簽訂勞動合同的請求,系當事人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法院予以準許。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其達公司的訴訟請求,同時確認原告其達公司與被告章強于200610月至2008617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要求原告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為章強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申報手續。

 

法官說法:

在實踐中,一些企業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刻意的規避法律,導致發生勞動爭議時,對雙方勞動關系的確認產生困難。而勞動者在舉證能力上明顯屬于弱勢一方,一旦進入仲裁、訴訟程序中,必然產生不利后果。上述案件中,原告沒有與被告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庭審中也不提供考勤記錄,雖然被告提供了一些證據,但都不能直接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有可能導致勞動者面臨維權危機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為避免這種尷尬情況,規定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時可以參照以下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由于案件中雙方提供的證據均不能直接反映出勞動關系的存在,法院依職權進行了調查,查清了案件的相關事實,彌補了被告舉證的間接證據中不能形成證據鎖鏈的空白點,及時維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避免了因舉證能力的限制而導致一個受工傷的勞動者無法維權的尷尬結局。本案也給所有的勞動者提了個醒: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盡量與用人單位簽定書面勞動合同,在沒有簽定合同的情況下,一定要做“有心人”,注意在日常工作過程中,收集和固定能夠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有備無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