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近日,同母異父的妹妹與哥姐對簿公堂,質疑母親的遺囑效力,認為筆跡并非母親手寫,遺囑應無效,主張對母親遺留的房屋進行分割。南長法院對這起各執一詞的遺囑繼承糾紛案進行了一審判決。

王小平訴稱,其與曉康、曉鴻系同母異父的兄妹,母親于去年1月過世,生前所住房屋登記為母親和曉康兒子小強共有,現要求與曉康、曉鴻平均分割繼承該房屋的一半產權。曉康、曉鴻辯稱,房屋系母親和小強共有,母親生前立下遺囑,將其名下的房屋份額交由兒子曉康繼承,王小平對該房屋不享有繼承權。

王小平對遺囑提出異議,認為遺囑中母親名字沈香蘭并非沈香蘭本人簽名,且遺囑是由曉鴻書寫,其與曉康系同胞姐弟關系,屬利害關系人,該遺囑應為無效。為證明沈香蘭筆跡的真實性,曉康提供了無錫某醫院的手術同意書、麻醉知情同意書、醫患溝通記錄等住院材料,證明遺囑上的字是沈香蘭所簽。王小平對其關聯性提出異議,認為并不能證明材料中沈香蘭的簽名就是其本人所簽。經法院向沈香蘭就醫醫院核實,負責沈香蘭手術麻醉的醫生反映該麻醉知情同意書上沈香蘭的簽名是其本人所簽,后王小平未能進一步提供證據且不同意以曉康提供的麻醉知情同意書等作為鑒定樣材進行鑒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曉康在提供了沈香蘭遺囑的基礎上,又提供了可以并且已經法院核實的有沈香蘭簽名的病案資料作為簽名對比樣本,完成了初步舉證。王小平對遺囑中沈香蘭的簽名真實性提出異議,其依法應承擔舉證反駁義務,現王小平未能提供其他輔助證據及調查線索,故法院根據雙方的舉證情況依法推定曉康提供的遺囑中沈香蘭的簽名系其本人書寫。

綜上,沈香蘭生前的房屋一半產權應為其遺產,該部分遺產應當按照沈香蘭所立遺囑由曉康繼承,王小平、曉鴻非遺囑繼承人,依法不享有該房屋的繼承權。王小平對遺囑所提出的異議,因無反駁依據,依法不予采信,其又未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享有該遺產繼承權,故對其要求繼承該房屋的訴訟請求,依法不予支持。法院最終判決,房屋歸曉康父子共同共有,王小平、曉鴻不享有該房屋繼承權。(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