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執行遭遇“協議門” “一石二鳥”圖謀難實現
作者:孫興旺 曹彤 發布時間:2009-06-29 瀏覽次數:633
本網南通訊:因勞動爭議員工將酒店推上了仲裁被告席,當法院依據生效裁決書執行時卻又冒出了一份勞動關系仲裁已解除的協議。
1998年12月,作為村辦企業南通市某商城大酒店開業,凌某作為員工受雇于該單位。2004年8月,村里將酒店交給了李某承包經營。2008年9月,凌某因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繳納等事項與酒店發生勞動爭議,并訴至當地勞動部門仲裁。仲裁期間,作為酒店承包老板李某未與村里“通氣”便私下與凌某達成勞動解除協議,并按協議向凌某支付了13000元的補償款,當時凌某口頭答應在錢到手后即撤回勞動仲裁。同年10月,勞動部門因不知情,依照法律程序繼續對雙方的爭議進行了仲裁,裁定準許雙方解除勞動關系并由酒店向凌某支付36000余元的勞動補償。由于當時前去應訴的是村里的干部,故李某對勞動仲裁是否繼續進行也不知情。直到凌某依據生效的裁決書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李某與村里才“互通了氣”。本準備僥幸兩邊都得錢的凌某看事情要敗露,狡辯稱與李某達成的協議和勞動仲裁并不是一回事,堅決要求按照仲裁的數額全部執行。而村里卻認為,凌某與李某達成的協議在先且已履行完畢,故勞動仲裁屬于“誤裁”,法院應當拒絕該錯誤仲裁結果的執行。為了平衡雙方一觸即發的利益沖突,法院主動找相關部門出面協調,以梳解雙方激烈對抗的情緒,最終通過執行和解妥善解決了該起少見的執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