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貴州女楊某以給他人做媳婦為誘餌行騙期間又在“婆”家行竊。上周,建湖縣法院已審結這起詐騙暨盜竊案,依法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15000元。

200812月,楊某與雷某(另案處理)商量利用把楊某介紹給他人做媳婦為誘餌騙取財物。12月下旬,雷某找人冒充楊某的父親,以把楊某介紹給姚某做媳婦要收取彩禮為名,騙取了姚某13600元,被告人楊某從中分得8400元。被告人楊某到建湖縣岡西鎮的姚家后,以要手機為名又騙取了姚某1000元。楊某在姚家住了兩天后,借買東西之機逃回貴州。2009年春節后,雷某找人假扮楊某的“叔叔”,把楊某送到姚某家與其子“結婚” ,準備繼續行騙。5月初,被告人楊某趁姚某家無人之機,撬開辦公桌抽屜,竊得5000元,姚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后楊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竊得的5000元錢已被姚某家人追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錢財后又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均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詐騙罪與盜竊罪,應數罪并罰,遂作出以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