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不明產爭議 對癥下藥解疙瘩
作者:俞彤 昌穎 建偉 發布時間:2009-06-24 瀏覽次數:653
本網無錫訊:日前,無錫中院調解審結了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上訴人談某一次性賠償被上訴人岳龍生50000元。
2005年11月,上訴人談某雇傭被上訴人岳某為自己建造住宅,岳龍生在建造的樓房后包沿外粉刷時,因腳手斷裂墜地,致腰部受傷,被診斷腰1椎體壓縮性骨折,腰2橫突骨折。因雙方對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岳龍生于
2008年3月,岳某就后續治療費和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再次向談某要求賠償。因雙方對第一次調解協議中是否包括了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產生爭議,岳某于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基本事實并無異議,問題的關鍵在于雙方對2006年調解協議約定的賠償范圍理解不同。上訴人認為,根據雙方第一次調解協議,被上訴人只能就后續治療費再次主張賠償;而被上訴人則認為第一次調解協議并不包括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找準問題的“癥結”后,法官巧用證據規則和經驗法則,耐心細致地勸導和有理有據的分析,漸漸打開了雙方的心結,拉近了雙方的距離。訴訟中,被上訴人岳某自愿放棄誤工費、護理費等訴訟請求,雙方最終達成了和解協議,上訴人談某一次性賠償被上訴人岳某50000元,雙方當場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