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原告沈某訴被告趙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一案,經射陽縣人民法院缺席審判后畫上了圓滿的句號。法院從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判決原、被告同居期間所生的女兒隨原告沈某生活,被告趙某貼補小孩撫育費至小孩年滿18周歲。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同居生活,20069月生一女孩,20084月雙方結束同居關系,所生女孩一直隨原告生活。20092月原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所生女孩隨原告生活,被告貼補撫育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其婚姻關系不受法律保護,但同居期間所生女孩系原、被告的共同子女。法律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撫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本案中原、被告所生女孩一直隨原告生活,且原告有固定的住所及收入,從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小孩隨原告生活更適宜。故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