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農民工未經培訓上崗,不慎被機器軋傷臂腕并截肢引起賠償糾紛。近日,鎮江經濟開發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并判決按照城市居民標準賠償。

20088月起,來自農村的先生在沒有簽訂雇傭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為某鋼模公司打工。同年10月的一天下午,由于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先生對操作結木機器并不熟練,在操作機器時不慎被齒輪卷住右衣袖,致右手被軋,被急送醫院救治。經治療,先生右手骨折并截肢造成終身殘疾。事故發生后,鋼模公司僅支付了醫藥費,對先生的賠償要求置之不理,無奈之下,先生以雇員受害賠償為由訴至法院。

審理中,鋼模公司認為, 先生未從事過同類工作,在使用機器中,是自己不慎被機器軋傷,應當由其自己承擔主要責任,對先生提出的殘疾賠償金僅同意按農村賠償標準計算30%。先生則出具了借住房屋所在居委會證明,表明自己在市區已居住滿一年以上,應當按城市的有關規定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及律師費等22萬余元,另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

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指定的場所工作,受被告支配,接受被告支付的勞動報酬,原、被告之間的勞務雇傭關系成立。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原告有重大過失的,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原告缺乏操作經驗,自身疏忽大意是受傷重要因素,法院認為可以酌情減輕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確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雖系農村居民,但在本市城鎮常住,脫離以農業為收入的生活狀態,故準予對其殘疾賠償金適用城鎮居民標準;并酌情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