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因為自己經營的旅館生意慘淡,便想出通過介紹、容留賣淫來提升“人氣”。近日,江蘇省建湖縣人民法院以介紹、容留賣淫罪判處被告人葛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五千元。

葛某原先在建湖縣人民路上經營一家名叫靜生樓的招待所,剛開始生意還行,但近年來因為管理不善,生意十分慘淡。然而,身為經營者的葛某,不是想著如何通過改善管理來提高效益,而是寄希望于通過介紹、容留賣淫來提升“人氣”。自從20084月直至案發時,葛某先后多次向需要色情服務的旅客提供小姐,并且安排小姐在其經營的旅館內從事賣淫活動,從中收取“床鋪費”。葛某除了向自己旅館的客人提供小姐外,還提供“外包服務”,即向其他需要小姐的旅館提供中介服務,幫助其與小姐們建立聯系,并從中收取“中介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葛某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容留、介紹賣淫罪。鑒于被告人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