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車輛未保交強險,汽車修理公司在為車主辦理年審途中出車禍,傷者損失究竟應該由誰賠償?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進行了一審判決,由修理廠賠償傷者醫療費、交通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320000余元,車主未為車輛投保交強險,故在交強險范圍內與修理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0084月,劉揚駕駛汽車撞倒了行人張元。交警部門認定劉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該汽車登記車主為順立公司,該公司于20075月將車輛所有權轉讓給欣欣公司,但未辦理過戶手續,欣欣公司未為該車投保交強險。事發時,欣欣公司將該車交由修理公司辦理車輛年審手續,劉揚系履行公司職務。經法醫鑒定:張元四肢癱(三肢肌力3級以下)評定為一級傷殘,交通事故外傷參與度擬為75%

原告張元要求:劉揚、劉揚所屬修理公司、車輛登記車主順立公司、欣欣公司賠償370000元。

法院認為:事發時順立公司已將肇事車輛所有權轉讓給欣欣公司,欣欣公司系實際所有人,故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欣欣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門認定劉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發時系欣欣公司將肇事車輛交由修理公司辦理車輛年審手續,劉揚系履行職務,故修理公司是車輛的實際控制人,由此造成張元的損失應由修理公司賠償。欣欣公司作為車輛實際所有人,未為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故應與修理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張元主張的殘疾賠償金149 44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 000元,因司法鑒定所認定:其四肢癱評定為一級傷殘,交通事故外傷參與度擬為75%,故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均應對照此參與度。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