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日,江蘇省邳州法院審結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等各種損失共計29126元。

被告金某將房屋發包給不具備個體工匠施工資質的被告解某承建,原告解甲在該工地從事建筑工作。20081115,原告解甲中午吃飯時飲酒,后在遞送鋼管時,因工作地點離上面的高壓線僅六、七十公分,不慎觸到高壓線,致其手、腳等部位燒傷,當日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支出醫藥費18019.4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解甲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解某作為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解甲中午飲酒后繼續工作,明知施工地點上方有高壓線,在遞送鋼管時未謹慎小心,致使鋼管觸至高壓線造成自身身體燒傷,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可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被告金某將房屋發包給不具備個體工匠施工資質的被告解某承建,且被告金某的房屋距高壓線較近,被告金某作為定作人對定作、選任存在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據此作出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