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通過電視征婚相識戀愛、閃婚、閃離,這是發生在黃娜和張強之間的一場鬧劇,而這場鬧劇最終只能在法院謝幕,原因是當初戀愛時,黃娜曾向張強借款24000元,而對于這筆錢有沒有歸還雙方卻各執一詞。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民間借貸糾紛做出了一審判決,由黃娜歸還張強人民幣24000元。

張強、黃娜于20085月通過電視征婚相識,20092月登記結婚,20094月即協議離婚,雙方未共同生活。200811月,黃娜要求張強代為償還借款并寫下便條,便條上寫有姓名、賬號及金額。張強按照便條所寫分別匯款給湯力人民幣8 200元、劉葉人民幣10 200元,其中人民幣18 000為張強墊付,人民幣400元由黃娜本人支付。200812月下旬,黃娜又向張強借款人民幣6 000,未出具借條。200939,黃娜發手機短信給張強確認結欠張強人民幣24 000元。雙方離婚后,張強訴至法院,要求黃娜歸還借款24000元。

黃娜辯稱:自己確實向張強借款24000元,但雙方辦理離婚手續時已將該筆欠款還給張強。自己還款時沒有要原告打收條,原因是當初借款也沒有打借條。

法院認為:黃娜向張強借款發生在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之前,該借款系張強的婚前財產,后在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前,黃娜對借款予以確認,故黃娜應承擔還款的民事責任。黃娜稱借款已還,但未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不予采信。因此張強要求黃娜歸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據此,法院做出上述判決。(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