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因為學校未盡到管理教育的責任,使正讀初中的兒子“談戀愛”,不得不轉入另外一所學校。家長為此質疑學校,要求退還建校費36500元,并與學校發生爭議。日前,這起教育合同糾紛案經無錫濱湖法院一審與無錫中級法院二審予以審結。法院判令學校因未履行相應的管教義務,在扣除學生實際就讀期間應交納的建校費后,退還剩余部分27500元。

小張(化名)入學時,向學校一次性交納小學四年級至高中三年級的建校費54000元,并與學校就中途退學、轉學等情形如何處理建校費簽訂了協議。在初二時,小張與同校女生發生早戀情形,學校在發現小張早戀后較長一段時間內,也沒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對他進行相應的輔導、教育。

法院審理后認為,學校應當根據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的特點,對他們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心理健康輔導和青春期教育。小張早戀后,由于學校未履行相應的管教義務,影響到了小張身心的健康發展,學校應當允許小張轉學,在扣除小張實際就讀期間應交納的建校費后退還剩余部分。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