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萬元貨物丟失后只賠100? 法院判決格式合同無效責令全賠
作者:朱虹 陶玉 發布時間:2009-06-18 瀏覽次數:503
本網無錫訊:價值56500元的托運貨物未保價,運輸公司依據格式條款只賠100元。崇安法院日前審理一樁運輸合同糾紛,認定格式條款排除他方權利、減輕己方責任屬無效,運輸公司需全額賠償客戶損失。
2008年3月,某計算機公司委托某運輸公司托運4臺電腦,價值56500元。按運輸公司要求,計算機公司在托運單上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并簽名。其余事項均由運輸公司填寫。數十天后,計算機公司接到運輸公司通知,稱電腦已丟失,計算機公司可來領取賠償款100元。
計算機公司一聽不樂意了,價值5萬多的四臺電腦丟了才賠100元,運輸公司怎能這樣為自己的過失“買單”。面對客戶的質疑,運輸公司稱運費只收了10元,賠100元已經是仁之義盡。托運單背后的格式條款說得清清楚楚,托運過程中,貨物如發生毀損、滅失等情況按運費的5-10倍進行賠償。
計算機公司這才細細研究了托運單背面的“霸王條款”。該條款稱,保價貨物發生毀損、滅失運輸公司按運費的11到20倍予以賠償,未保價貨物只能按運費的5到10倍賠。
運輸公司稱,計算機公司已在托運單上簽字,就表明其對托運單背面的格式合同條款已確認。運輸公司賠償100元合理合法。
雙方分歧過大,難以協商一致。計算機公司訴至崇安法院,稱其調查發現這家運輸公司在全國各地開有多家分公司,運費定價都很低,并經常發生貴重貨物丟失的現象,運輸公司用只賠5倍運費的格式條款推卸責任,不排除其有監守自盜之嫌,請求法院判被告賠償原告全部損失。
崇安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訂立的貨物運輸合同中,有關承運人運輸公司賠償貨損、滅失的條款屬合同法中的格式條款。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運輸公司具有提請注意義務,且其提請方式必須達到相當的程度以至足以使相對人計算機公司注意到免責條款。托運單正面雖印制了注意條款,但該注意條款的內容僅是提請相對人注意托運單背面有客戶須知,而對客戶須知中相應的免責條款,沒有提請注意,亦未予以說明。承運人承擔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風險責任是法定義務。運輸公司由于重大過失,造成計算機公司的托運貨物遺失,但其以格式條款形式減輕賠償責任而加重計算機公司的負擔,排除計算機公司的索賠權利,明顯違背公平原則,故該條款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為此,運輸公司賠償計算機公司56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