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紅是南京一家五星級酒店有著4的工齡的洗碗工,為給正讀大學的兒子改善伙食、補充營養,時常將客人吃剩的一些廢棄食物打包帶回家。此事被酒店發現后,以盜竊財物為由將其開除,稱扔掉食物是正常耗材,員工不得帶剩飯菜回家。這一事件即被網友稱為“剩菜門”,迅速在網絡及報刊等媒體廣泛流傳。隨即就有不同身份的人、不同的群體,紛紛發表自己的見解,有的從道德層面加以分析,有的從公司行政管理層面加以評判。作為一名法律人,我想以法律的視眼對此事件進行評析。

 

其一,李紅的行為是否是偷竊?

 

如果真如媒體流傳中所說,酒店的剩菜是要扔掉的,那么此“剩菜”作為一種物,酒店已經做出了“遺棄”的意思表示,酒店讓工作人員扔掉剩菜,實際上已經實施了“遺棄”行為。這樣,酒店就失去了對“遺棄物”的所有權。而李紅基于“先占”,則可以取得該物的所有權,這是合法的。

 

其二、即使李紅確實存在“偷菜”行為,酒店也未必可以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想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必須要具備法定情形才可,否則便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酒店解除與李紅之間的勞動合同,可能是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作為理由。但這一情形的成立,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第一,酒店應該已經制定了相應的規章制度;第二,該規章制度經過了職工代表大會確定或者與全體職工進行了協商等法定程序,且依法進行了公示或告知了勞動者;第三,李紅的行為違反了該規章制度,且達到了“嚴重”的程度。酒店的行為能符合上面的要求嗎?我想未必。如果酒店確實具備了上面的要求,存在完善的勞動制度,那么該酒店作為五星級服務機構,基于嚴格落實勞動紀律的考慮,做出開除李紅的決定,我想無可厚非。至于這一制度是否合理,是酒店的“經營之道”,屬自由范疇,他人無權干涉。如果不能,那么酒店開除李紅便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李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其按照經濟補償金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可見,只有將這一事件回歸到法律軌道,在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做出公正裁判,讓違法者承擔法律責任,讓勞動者受到法律保護,才是理性的處理類似問題的最佳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