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民二庭在對近期審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調研分析中發(fā)現,由于保險公司在企業(yè)經營管理及應訴過程中存在一些問題,由此引發(fā)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大量增加,且保險公司敗訴率居高不下。2011年共審理保險合同糾紛91件,同比上升31.88%,其中保險公司敗訴率在75%左右。這些情況直接影響到投保人的投保積極性,損害了保險行業(yè)的誠信度,最終將會影響整個保險業(yè)的健康、有序運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

 

一、原因分析

 

一是保險公司未重視對合同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責任。盡管不少保險公司都注意到從合同形式上對免責條款部位作特別提示處理,但法律對保險公司明確說明責任的規(guī)定并不止于此,除了要求提示注意,還必須對條款涵義進行明確解釋。在訴訟中,雙方爭議最多的往往也就是免責條款的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依據免責條款扣除理賠款,投保人則抗辯保險公司未向其明確告知免責條款的內容、法律后果,保險公司因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其對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告知義務而屢遭敗訴。

 

二是保險公司未及時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理賠存在違規(guī)行為。由于保險條款通常采用分散的表達方式,未將險種的理賠范圍、免賠率、免賠條款等集中在一個章節(jié),如果保險人員在簽訂合同時不逐項告知投保人,投保人很可能會忽略部分條款,以致在發(fā)生保險事故后,被保險人理賠預期與保險公司核賠數額的形成較大落差,雙方引發(fā)爭議。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設置的理賠條件較為苛刻,審核程序復雜,當事人往往需多次往返保險公司,最終當事人只好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我國保險法中規(guī)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后,對沒有爭議的部分應當對當事人先行賠付。然而在實踐中,保險公司很少有先行賠付的,這不僅激化了雙方的矛盾沖突,同時也增加了保險公司因敗訴而承擔的訴訟費用。

 

三是部分保險公司的應訴人員責任心不強,將相關訴訟作為例行公事,簡單照搬過低的理賠標準,在訴訟過程中缺乏積極性、主動性。有的甚至為圖省事,在訴訟過程中不及時對相關證據材料、賠償標準和項目進行審核,以拒絕調解的方式消極等待法院判決。對于保險行業(yè)而言,簡單拒絕調解可能會使保險公司承擔更多的相關費用,如訴訟費、逾期違約金、申請執(zhí)行費等,增加訴訟成本,而且也會降低保險行業(yè)的誠信度,直接影響投保人的投保積極性。

 

二、對策建議

 

一是進一步規(guī)范保險合同條款。簡化保險合同格式和內容,做到內容簡約全面,語言通俗易懂,權利責任明確。對保險條款中的專業(yè)術語完善書面解釋,使保險條款通俗化,利于當事人全面通讀和理解。

 

二是進一步重視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及時向投保人履行說明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投保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加大對免責條款的解釋說明力度,建議通過錄音或者書面說明書等形式,詳細闡明免責條款的內容涵義,明確提示相對人投保注意事項,保留當事人確認對條款涵義清楚知曉的證據。

 

三是進一步強化服務意識。切實加強客戶服務,及時履行保險條款中約定的義務。加強與被保險人的溝通,暢通被保險人理賠渠道,降低被保險人的訴訟成本,避免因自身違約行為造成被保險人行使合同權利的障礙,增加當事人支出,真正承擔起本身應盡的社會責任。

 

四是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加強內部人員管理,制定出臺相應的制度措施,有效制止消極應訴觀念,積極配合法院審理;重視法律專業(yè)人才隊伍培養(yǎng),及時了解相關保險法律最新動態(tài),迅速調整應對理賠、訴訟的各種方案,避免出現與法律規(guī)定相違背的內部規(guī)定,從而提高理賠和訴訟效率,降低經營與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