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催款方式不當 被判侵犯名譽權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閆文杞 發布時間:2017-11-28 瀏覽次數:411
2017年5月23日凌晨00:28,宜興a論壇(化名)上出現了一則名為《尋人啟事》帖子,公布了市民王某的身份證復印件及手機號碼,帖子內容顯示,王某為保險公司主任,4月2日騙取保險費3萬元,發帖者請求網友幫助尋找王某并許以重謝。幾個小時過后,這則帖子有了上千人次的瀏覽量,王某的同事、朋友、客戶看到后紛紛將此事告知王某,甚至有部分從王某手里購買保險的客戶找到王某要求退保,王某這才知道自己成了一個“網絡紅人”。
通過對帖子內容的閱讀和電話求證,王某明確這個發帖人正是與自己有借款糾紛的馬某。2017年4月,王某曾向馬某借款3萬元,其后馬某多次催促其歸還借款,并到其任職公司上門討要,在討要無果的情況下,馬某在網上發布了帖子,并將王某的相關信息公之于眾。事情發生后,王某一邊和自己的客戶解釋,一邊與a論壇溝通要求刪帖,但論壇只對該則帖子進行了打碼處理。王某一氣之下將發布帖子的馬某和a論壇運營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刪除帖子;向其書面道歉,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物質損失、精神損失、鑒定費用共計50800元。案件審理過程中,a論壇主動刪除了該則帖子。
庭審中,馬某堅持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侵害王某的名譽。馬某稱,王某先是向她推銷保險產品,她沒有同意,在此情況下,王某以高利息的名義騙取其信任,向其借款3萬元,至今未還。另外,其借款后了解到王某債務很多,她多次要求王某歸還借款,但王某一直回避,無奈之下才在a論壇上發布尋人啟事。她只是在用詞上欠妥,后來帖子也打碼,對王某并沒有造成損害。
a論壇的運營公司認為,a論壇的所有帖子均是由注冊用戶免費發布,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及發布用戶與a論壇的注冊協議,由發布的用戶自己承擔責任。公司在發現涉案帖子后,考慮到帖子中涉及個人的身份信息與電話號碼,已經對帖子進行了隱名打碼處理,將電話號碼后四位隱去,對身份證上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頭像做了打碼隱名,別人無法從該帖子的信息得知是王某本人。且公司在網站上有公示的方式告知用戶刪帖的具體要求,但王某在起訴前并未向公司發出任何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而是公司在接到訴狀后立即對涉案帖子進行了刪除。因此運營公司表示其已經盡到應有的義務,未對王某構成侵權。
該案的爭議焦點為:馬某發帖的行為,是否構成對王某名譽權的侵犯?a論壇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針對馬某的行為,馬某在a論壇上發帖稱王某騙取保險費3萬元,而實際上該3萬元系王某向馬某所借的借款,馬某手中亦持有借條,馬某的言辭確有不當,屬于捏造事實,對王某的名譽造成了不良影響;同時,馬某擅自在a論壇上公布了王某的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已構成對王某名譽的侵犯。
針對a論壇的運營公司,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馬某于5月23日凌晨在a論壇發布帖子,當天王某致電a論壇,a論壇已對帖子做了打碼處理,采取了必要措施。本案訴訟過程中,a論壇又主動將帖子刪除,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
綜上,宜興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一、馬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王某道歉,并將道歉書發布在a論壇,為王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同時賠償馬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及公證費800元;二、駁回王某對a論壇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
法官評析:我國法律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和人格尊嚴。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討債務,應當通過合法、合理的方式和途徑進行催款,例如向法院起訴、發送律師函等,不能因目的的正當性而忽略手段的合法性。像本案中的馬某,手中明明持有王某出具的借條,但馬某不通過正常途徑催款,而是在論壇發帖虛構、捏造王某騙保的事實,肆意散播,只為引起公眾的廣泛關注,最終自己成了被告,被法院判決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
隨著互聯網的普及,出現了越來越多利用網絡實施的侵權行為,法律規定被侵權人有權一并起訴網絡用戶(侵權行為實施者)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相關網絡平臺)。但是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承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
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如果網絡服務提供者不知道網絡用戶的侵權行為,但被侵權人已經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仍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通常應包含下列內容:(一)通知人的姓名(名稱)和聯系方式;(二)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網絡地址或者足以準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三)通知人要求刪除相關信息的理由。如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未滿足上述條件,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主張免除責任。對于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的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時,需要根據網絡服務的性質、有效通知的形式和準確程度,網絡信息侵害權益的類型和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