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本是其樂融融的一家,為爭奪親人意外死亡獲得的補償款,兒媳與公婆鬧翻了臉。610,江蘇省東臺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兩被告王大軍、李小林給付原告王小海應得補償款20萬余元,給付原告劉榮應得補償款4萬余元。

原告劉榮訴稱,丈夫王江因工死亡,單位補償38萬元均被兩被告領取,拒不支付自己及孩子應得份額,為此,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給付兩原告應得賠償款26萬元。

被告王大軍、李小林辯稱,兒子王江意外死亡的補償款38萬元由我們領取是事實,孫子王小海現在隨我們生活,他應得財產也應由我們保管,待其成年后轉交給他。處理喪事已支出2萬余元,其余款項已經全部用于償還原告劉榮與王江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現無錢支付。

經審理查明,兩原告系母子關系,兩被告系受害人王江的父母。原告劉榮與丈夫王江于20087月登記結婚,20091月生一子王小海。20093月,王江在江蘇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施工中跌傷,經搶救無效死亡,該公司與劉榮、王大軍、李小林達成賠償協議,該單位一次性補償王江的親屬38萬元(含喪葬費、被撫養人撫恤金、工亡補助金等)。事后,被告王大軍領取賠償款38萬元,為死者王江辦理喪事支付費用2萬余元,雙方因分割余款發生爭議,原告訴至本院。審理中,兩被告主張余款已用于償還王江生前與原告劉榮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原告有異議,兩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主張。

另查明,王江死亡后,兩被告從原告劉榮身邊抱走原告王小海撫養至今。

審理中,法院組織雙方多次進行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調解未果。

法院認為,原告母子與兩被告夫婦均系死者王江的近親屬,對單位給予的補償金,受害人的近親屬依法均有權獲得相應的份額。兩被告稱補償款中剩余款項已經全部用于償還原告劉榮與王江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作為財產的實際占有人,對其主張負有舉證責任,因其證據不足,故不予采信。

關于如何分配死亡補償金的問題,按照有約定依約定、無約定按照公平的原則,總賠償款38萬元中,被撫養人撫恤金應歸原告王小海所有,余款扣除喪葬費后,由兩原告和兩被告平均分得。原告王小海系未成年人,其應得撫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份額應由其法定監護人即原告劉榮履行監護職責,兩被告要求保管原告王小海的財產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