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受雇從事起重工作,5高空作業中不幸墜落,腦外傷導致精神障礙,病情不斷加重。雇主卻規避責任,否定雇傭事實。日前,無錫北塘法院審理了一起雇員受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處雇主承擔各項費用共計17萬余元。

鄭某夫婦是某運輸公司的股東,個人擁有兩輛吊車,2005年起翁某便受雇于鄭某從事起重工作。2006124,翁某按照鄭某的要求在吊車上干活時,不慎從5高處墜落,當場昏迷,經醫院診斷為重型閉合性顱腦傷等損傷。事后,鄭某支付了醫院和衛生中心治療的費用。200865,翁某因腦外傷所致于精神衛生中心治療,期間及此后在精神衛生中心治療的醫療費8500余元,均是鄭某支付。此外翁某受傷后,鄭某每月給付翁某現金800元,共支付20個月,計1.6萬元。現翁某訴至法院,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費等攻擊24萬余元。

法庭上翁某訴稱,兩年多來,其病情不斷加重,出現了精神異常,經精神衛生中心醫生診斷,其患有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

被告鄭某辯稱,其與原告不存在雇傭關系和其他關系,原告無證據證明在受雇傭中受到傷害,假設雇傭關系存在,原告應當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綜上,原告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此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是翁某是否受雇于兩被告及兩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從本案查明的事實可見,鄭某擁有大型吊車,且有證據可證明翁某受傷是工作時從吊車上摔下來造成。事發前,鄭某支付過翁某勞動報酬,病歷資料證實翁某摔傷后在醫院住院搶救治療的部分費用是鄭某支付,表明其認可翁某工作時摔傷的事實,以上證據證明鄭某與翁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翁某在雇傭活動中受傷的事實,且雇傭關系無需通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故法院判決鄭某賠償翁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共計近17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