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公交車停靠時離站臺過遠,急忙搭車乘客不慎被過往電動車撞傷。崇安法院日前開庭審理此案,法院判決公交車與電動車均要賠償傷者損失。

2008414下午5時許,73歲的周老太在江海新村公交站臺等公交車。由于趕上了下班高峰時間,路上的自行車、電動車很多。公交車緩緩駛入站臺,并在離站臺兩米的地方停住了。等公交的人很多,周老太急著上車,一不小心被過往的電動車撞倒在地。公交司機當時并沒意識到這一場交通事故與自己有關,為了保證其他乘客的出行,公交車駛離了事故現場。

老人家骨質疏松,這一撞害老太太在醫院住了17天,花了2萬余元醫藥費,近四個月生活無法完全自理。經鑒定,周老太已構成了十級傷殘。老人家將電動車主吳某與公交公司共同告上了法院。

接到法院的傳票,公交公司對此很是不解。周老太是被電動車撞傷的,公交公司并未碰撞周老太,怎么會成了被告。公交公司最多只有未保護現場的過錯,責任不宜過大。

但周老太和肇事者吳某認為,這次事故的起因就是公交車停靠位置不對,離站臺過遠。故公交公司也需要承擔一定責任。

無錫崇安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事故發生后,公交車駛離現場,吳某擅自移開了電動車,導致交警無法做出責任認定書。公交公司公交車在距離道路邊緣二米左右靠站停車等客上車,缺乏合理性,且在事故發生后駛離現場有一定過錯,需承擔責任。周老太對自己的安全也有注意義務。法院酌情判令周老太、吳某及公交公司別承擔30%50%20%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