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友結婚新郎不是我 返還戀愛支出被駁回
作者:周金玲 發布時間:2009-06-02 瀏覽次數:617
本網鹽城訊:“女友結婚了,新郎不是我”。戀愛不成的王某以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系為由訴訟要求前女友返還戀愛支出,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李某返還戀愛支出的訴訟請求。
王某和李某2008年2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雙方在交往過程中,李某到王某家時,王某曾給李某見面禮2010元,并為李某購買衣服支出一定的費用。后因雙方因故未能締結婚姻關系,原告向被告主張返還在戀愛期間支出的費用未果,即向法院提起訴訟。
射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所主張被告返還的戀愛期間支出的費用,是原、被告雙方在戀愛期間所支出,鑒于原告所述的見面禮、購買衣服費用以及在交往過程中的其他支出帶有明顯的贈與性質,是原告方自愿支出,而且數額不大,對原告的家庭生活并未造成實質影響。結合原、被告戀愛期間相處的情況考慮,對原告要求返還上述款項的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王勇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