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某日早晨,趙女士騎電動車正常行駛在上班的途中,不料從路邊突然竄出一只小狗,趙女士躲閃不及,碰上小狗,并當即連人帶車倒地受傷。趙女士為此支付了數千元醫藥費。后警察通過監控發現,趙女士碰到的小狗在事發后跑入李老太打工的花店內。為此,趙女士便要求李老太賠償其醫藥費,李老太認為小狗不是其飼養的,不愿承擔責任。雙方爭執不下,趙女士將李老太訴至太倉法院。

承辦法官調查后發現,趙女士碰到的小狗為流浪狗,長期活動在趙女士上班途中的一公園里,今年上半年在花店打工的李老太發現小狗沒有主人后,心生憐憫,便開始每天喂養該狗,小狗也經常在花店附近溜達。太倉法院告訴李老太,流浪動物長期脫離控制,隨處覓食,如沒有約束措施,容易發生傷害事件。盡管李老太是處于憐憫心喂養小狗,但也應充分認識到流浪狗的危險性,長期喂養行為不可避免地讓小狗產生食物依賴,使得小狗長期生活在附近,所以李老太應當對趙女士的受傷承擔一定的責任。經過法院耐心講解,李老太也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妥之處,便與趙女士協商,賠償了趙女士的部分醫療費用,也取得了趙女士的諒解。

法官提醒:收養或定期喂養流浪動物的愛心人士,在收養或喂養的同時也應當注意到流浪動物的危險性,在一定程度上應對收養或喂養的流浪動物進行管理和約束,避免流浪動物傷人事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