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項規則力助長三角司法協作
作者:轉載《江蘇法制報》 發布時間:2009-05-27 瀏覽次數:2458
13項規則力助長三角司法協作
本報訊
蘇、浙、滬三地高院加強法院在立案、刑事、民商事、行政、審判監督等審判業務和執行領域的協作交流,不定期召開審判執行業務研討會,共同探討審判和執行實踐中帶有共性的疑難、復雜和新類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定時傳遞三地法律適用規范性文件,定期公布三地指導性案例,及時相互通報三地發生的重大影響案件、關聯案件,便于統一司法標準,統一長三角地區司法鑒定機構的準入資格,整合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和監督資源,建立三地法院司法鑒定機構目錄,實現區域司法鑒定機構信息互通、共享。
13項司法協作工作規則還要求,三地法院在司法文書送達、案件調查取證、證據保全、案件管轄、區域法律服務等方面加強司法協助,排除不當干擾;對于需要異地調查取證的案件,可協商確定由當地法院代為完成,并對委托調查取證的一般時限、取證情況匯報、證據移交等具體事項作出規定;到其他兩地異地執行需要協助時,當地法院應當指派專人、提供所需的交通工具和裝備積極協助;在異地執行遇當地有關部門或人員不予協助或阻撓執行的,當地法院應當全力協助確保執行措施有效實施,并保證執行人員的人身安全和執行裝備、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
此外,長三角地區法院還將在知識產權審判、行政審判、審判管理、執行等領域加強交流,實現成功經驗、創新舉措、規范性文件等資源共享,發揮各自資源優勢,通過舉辦培訓班、重大課題調研、互派人員掛職交流等,力爭資源開發利用一體化。(徐 育)
2009、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