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520下午,丹陽法院對涉嫌犯受賄罪的潘志平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財產五萬元,沒收非法所得十七萬五千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911月至20082月,被告人潘志平擔任丹陽環保局副局長,在2002年至2008年的6年時間內,其利用職務之便,趁春節、中秋等節日大肆收受沙旺柯、郭衛忠、徐亮等數十人的賄賂人民幣162000元、歐元1000元(折合人民幣10000余元)、華地百貨商場購物卡3000元,共計價值人民幣175000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20081026,因群眾舉報,被告人潘志平被丹陽市紀委審查,其除如實交代已被紀委掌握的收受沙旺柯51000元賄賂的事實外,還如實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收受郭衛忠、徐亮等十人賄賂124000余元的事實,并退出了全部的贓款。

鑒于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潘志平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由于其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退出全部贓款,并能真誠悔罪,遂對其作了上述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