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丹陽環保局副局長潘志平受賄十七余萬元獲刑十年
作者:蔡臘娣 張智慧 發布時間:2009-05-25 瀏覽次數:774
法院經審理查明,1989年11月至2008年2月,被告人潘志平擔任丹陽環保局副局長,在2002年至2008年的6年時間內,其利用職務之便,趁春節、中秋等節日大肆收受沙旺柯、郭衛忠、徐亮等數十人的賄賂人民幣162000元、歐元1000元(折合人民幣10000余元)、華地百貨商場購物卡3000元,共計價值人民幣175000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鑒于上述事實,法院認為,被告人潘志平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非法收受錢財,為他人謀取利益,已構成受賄罪。由于其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退出全部贓款,并能真誠悔罪,遂對其作了上述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