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事件回放:女營銷員脅迫廠長簽訂欠款協議

張靜在鄭州從事營銷工作,2006年與宜興某環保廠訂立營銷人員聘用合同,合同上對張靜在聘用期限內如何享受工資、業務費等均作了詳細約定。此后,自200839522期間,張靜分五次向環保廠借款計8900元。20081013日晚,張靜等人將環保廠廠長陳林挾持,至1014日凌晨,陳林在張靜等人的脅迫下,與張靜訂立了協議書,寫明欠張靜146000元。后環保廠匯款60000元給張靜。20081223,張靜向法院起訴,要求陳林歸還欠款86000元并承擔逾期利息和訴訟費,陳林提起反訴,要求撤銷20081014在受脅迫下與張靜簽訂的協議書,并駁回張靜的訴訟請求,由張靜承擔全部訴訟費。

爭議焦點:欠款是否在脅迫情形下所簽訂?

原告(反訴被告)張靜稱,她與宜興某環保廠之間有業務往來,經結算該廠欠她現金146000元,并于20081014由廠長陳林寫下協議書1份,承諾以上款項由陳林支付,現已歸還她60000元,尚欠她現金86000元,到期經她催要,陳林分文未付,她不存在脅迫情形,協議是被告自愿所為,為此向法院起訴。

被告(反訴原告)陳林稱,200865,因張靜與環保廠存在業務費問題,為此曾雇人毆打他,有鄭州市公安局法醫鑒定中心鑒定書為證。20081013日晚,他出差至鄭州市,在和同事一起去火車站途中,遭到張靜等6、7人的包圍和拳打腳踢,他身上多處受傷,自13日傍晚至14日凌晨,由于對方人多勢大,他害怕再受到對方的毆打,無奈之下只得違背真實意思,被逼寫下協議書。他在獲得自由后,即委托宜興廠里的會計向宜興市公安局報警。張靜要求支付業務費,只能向環保廠主張,與他個人之間并無經濟往來。因他書寫的協議書是在受脅迫情形下書寫,故該協議書無效,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同時提出反訴,要求撤銷此協議書。

法院判決:依法撤銷脅迫情況下簽訂的協議書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方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具體的訴訟請求,應當有依法足以認定的具體的事實和理由加以佐證。本案中,原告張靜與被告陳林間無經濟糾紛,張靜亦未提供已與環保廠結算,環保廠欠張靜現金146000元的相關證據。張靜在陳林出差期間,對其實施脅迫行為,有證人和公安機關相關證明佐證,在脅迫情況下雙方所簽訂的協議書中相關內容與事實不符?,F陳林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撤銷該協議書,依法應予準許;故對張靜要求陳林支付款項的訴請,依法應予駁回。綜上,法院依法判決撤銷20081014陳林與張靜簽訂的協議書;駁回張靜要求陳林歸還欠款86000元并承擔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