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知法犯法 偽造公文獲刑罰
作者:梅勇 何娟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09-05-20 瀏覽次數:677
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東臺法院對林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看著站在被告席的林某,誰又能想到,他竟曾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呢?
林某本有一份穩定的工作,專門從事法律服務。2006年,林某受當事人李某委托處理一樁案件。林某告訴李某,需要交納訴訟費用6000元,李某即交給林某6000元。但隨后,林某將6000元訴訟費還了個人貸款,并未幫當事人立案。見案件久久未有結果,當事人李某一再追問林某。
而當時6000元錢已被林某用于還貸款,確實沒有錢幫李某立案,情急之下,林某動起了歪念頭??偽造法院的判決書。
2006年夏天,林某采用先掃描后打印的方式偽造了民事判決書,交給當事人李某。本來林某心里盤算好了,反正當事人也不懂,先偽造一份給他,然后再毀掉。拖延一下時間,隔三、五天以后再幫他起訴,等案件處理了就行了。
但由于資金沒有到位,林某最終并沒有幫當事人起訴。而更弄巧成拙的是,偽造的公文被當事人拿走了,林某無法追回頭,只好硬著頭皮接著演下去。
事情演變到這個地步非林某所愿,但他已無法控制發展的態勢。李某拿到了判決書后,就到法院申請執行,但法院在審查材料時,發現了這份假文書。李某怒不可遏,立即找到林某,自知理虧的林某趕緊退錢給李某。
此案一出,一片嘩然。堂堂的法律工作者竟然偽造法院的判決書,這誰能想像?
東臺市人民檢察院對林某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林某的行為觸犯我國刑法,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追究刑事責任。
站在被告席上的林某對自己的行為后悔不已,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予以承認。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在將為當事人代交的訴訟費挪作他用,沒有能力交納訴訟費的情況下,偽造法院民事判決書,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林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