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近日,張家港法院審理一起沒有經營資格的信息公司以辦理出國勞務為由收取費用引發糾紛的案件,一審判決公司的兩位股東限期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理并償付債務,逾期則應連帶賠償。

20074月,越洋公司以辦理出國勞務手續為由向袁某和顧某收取共計166000元,承諾為二人辦理出國(加拿大)勞務手續。越洋公司是于20061月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彭某和沈某,經營范圍是信息咨詢服務,公司于200710月被吊銷營業執照。覺得出國無望,袁某和顧某遂于今年3月提起訴訟,要求公司以及二股東歸還勞務費用。

張家港市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由于越洋公司并不具備辦理勞務人員出國手續的的相應資質,故原、被告的關于辦理出國務工的約定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該約定無效,因該約定取得的財產166000元應予返還。即使越洋公司只是作為中間人為二原告提供出國務工的居間服務,其自收取費用后至公司吊銷并至訴訟一直未能辦理相關事宜,也未盡到誠實勤勉義務,二原告要求返還費用也于法有據。雖然越洋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但主體尚存,應由二股東在法定期限內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并以清理財產為限清償債務;逾期不予清理的,則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