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元“擺平”工傷事故 輕信“私了”員工險失巨額賠償
作者:張留兵 徐興華 發布時間:2009-05-14 瀏覽次數:758
本網蘇州訊:公司預判員工的工傷等級,并在此基礎上私下里與員工簽訂了賠償協議,可沒有想到員工仍向仲裁委提出仲裁,仲裁結果大大出乎公司和員工的意料,賠償款一下子翻了幾個倍。公司認為雙方有“言”在先,遂將該員工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90000余元的賠償費用。
而陳某則認為仲裁裁決書是有法律依據的,對于私下簽訂工傷協議法律是有明確規定的。他在沒有作出工傷鑒定的情況下與公司簽訂的工傷協議是無效的。協議簽訂時,公司對傷殘等級已做出了預判。當時是公司為他申請工傷鑒定的,公司對鑒定結果應該是認可的,現在重新鑒定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了案件的事實,并主持雙方進行調解,該公司表示由于受到金融危機的影響,企業的流動資金壓力很大,而陳某則表示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堅決不肯讓步。在法官耐心的勸解之下,雙方最終達成一致,機械公司賠償陳某80000元,賠償款共分六期支付,于
法官點評: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利用自己的優越地位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院在審理此類勞動爭議案件時需要對雙方“私了”簽訂的協議內容進行嚴格的審查,以確認賠償金額是否與勞動者應得金額存在較大差距,以此來衡量該協議是否有效。
本案中,陳某與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中的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該公司只支付了陳某10000余元,而根據勞動部門的裁決,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共計96000余元。這兩者之間存在著巨大的差距,這種利益上的不均衡嚴重違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則,有失合同正義。雙方之間的協議顯失公平,屬于可撤銷合同,陳某對該協議有撤銷權。如法院進行判決則陳某獲得全部的賠償款無可爭議,但是考慮到企業自身經營存在很大的困難,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強行判決會影響到該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同時如果企業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陳某可能陷于訴累,對一個外來務工者而言,其長時間被一起訴訟纏身也嚴重影響了他的正常生活,因此法院在雙方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對其進行調解,有利于很好的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糾紛,更加切實有效的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