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豐法院反映鑒定環節不規范影響審判效率
作者:陳菁華 發布時間:2009-05-12 瀏覽次數:1049
大豐法院在審理中發現,由于法院在對外委托鑒定環節不規范以及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的不確定性,不但阻礙了當事人權利的實現,加大了訴訟成本,也影響了鑒定結論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一、存在問題。一是法院在對外委托鑒定前的準備工作不夠充分。有的在一方當事人提出申請鑒定后,未經對方質證和審查,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直接將卷宗送至司法鑒定機構對外委托鑒定。往往導致鑒定范圍不明、鑒定證據不夠客觀,在此基礎上,鑒定意見缺乏一定的客觀性、真實性,容易讓另一方當事人的不滿而提出重新鑒定,加大了訴訟成本。二是鑒定報告分析意見較多,無明確的結論意見,使得鑒定結論缺乏權威性和嚴肅性,特別是在一些專業性問題上失去了鑒定的意義和價值。目前少數的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模棱兩可,往往是原因分析類占較多篇幅,大量的不排除或可能的用語,而沒有最終的鑒定結果,讓人看了不明就里,常常令當事人雙方都不滿意,提出重新鑒定的比例較高,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無明確鑒定結論的不屬于重新鑒定的范疇,可以要求鑒定機構補充鑒定,由此造成鑒定程序的延遲,給審理工作帶來難度,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審判效率的提高。
二、對策建議。一是鑒定前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鑒定前,應當召集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明確爭議焦點、固定證據明細、確定鑒定項目和范圍,在此基礎上再由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避免鑒定的盲目性,保證鑒定證據的客觀真實性,盡量減少重新鑒定。二是司法鑒定機構應把好鑒定關。在對外委托時,向鑒定機構提出明確要求,要求鑒定報告客觀、明確,杜絕含糊其辭的鑒定報告,確保鑒定結論的科學性、權威性、嚴肅性。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及時退回,避免到承辦法官后再進行補充鑒定,縮短案件流轉時間。三是引入鑒定機構的評價機制。加大對鑒定機構的監督評查,增強工作的責任心,專業問題的權威性。建議省高院定期摸底,對經常出現無明確鑒定結論、質量較差鑒定報告等其它問題的鑒定機構取消其入選法院系統鑒定人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