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應慎用財產刑
作者:劉萍 發布時間:2009-05-08 瀏覽次數:1170
近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現明顯上升趨勢,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大多會在處罰上盡量體現“寬嚴相濟”的“寬”字,能寬則寬,能放則放,盡量選擇判處財產刑。但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應慎用財產刑。
一、違反刑法罪責自負原則。財產刑作為刑罰的一種,是對行為人實現刑事責任的方式,具有人身專屬性,只能由犯罪行為人自己承擔。而未成年人一般無獨立的較大份額財產,只能由家長或親屬替未成年罪犯墊付罰金,實際是把未成年人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轉嫁給他的親屬,明顯違反了罪責自負的原則。
二、容易空判影響法律權威性。由于未成年人大多不具備繳納能力繳納罰金,當未成年人罪犯家長或其他親屬拒絕為未成年罪犯墊付罰金時,又不便對其強制執行。那么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的財產刑的判決就成了一紙空判,無法履行,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
三、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 財產刑是給受刑人以失去財產為痛苦,以此來達到懲罰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未成年人是一個特殊的社會群體,他們的身體和心理上還沒有完全成熟,正處于價值觀的形成時期。如果對未成年罪犯適用財產刑,在他們的心中會產生以錢贖罪、以錢代刑的錯誤認識,影響其產生正確的刑罰觀念,不利于對其進行教育改造。